【如果停车管理员仅仅是提供线索,为交警执法创造便利,那提供线索就是一种监督权利,普通市民也该享有这份权利,上传数据的相关系统就该成为一个开放的平台,而不应该由某个身份特殊的群体专享。停车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就是取证收费,如果把收停车费和举报违停有机结合,就像运动员和裁判员一肩挑,会不会造成权责不清呢?】 新年伊始,隶属于济南市停车集团的停车管理员,贴出了济南市首批机动车停放提示单。对于停车管理员有无执法权的问题,不少车主提出疑问。济南市停车办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提示单不等于罚单,数据上传后由交警最终确认是否属于违法停车。 按照停车办的说法,给违停车辆“贴条”的权力,仍在交警部门手中,停车管理员起到的是提供线索的作用。从程序上看,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但如果停车管理员提供的线索可作为执法依据,被贴“提示单”车辆极有可能受到违停处罚,停车管理员贴“提示单”的权力几乎等同于执法权。再者说,停车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就是取证收费,如果把收停车费和举报违停有机结合,就像运动员和裁判员一肩挑,会不会造成权责不清呢? 如今,济南市的车辆违停现象比较普遍,急需治理,交警执法力量不足,成为治理违停的现实短板,需要以合法合规的形式补齐这块短板。按照规定,交警的执法权是不能随意转授的,就连辅警都得在在编交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且仅限于辅助工作,也就是说,辅警也不能单独上路给违停车辆开罚单。所以在一些重点路段,为了弥补执法警力的不足,交警部门依法设立了抓拍系统,包括对车辆违停的取证以及处罚,都是交警部门直接开展的。 停车管理员对违停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把数据上传交由交警处理,如果仅凭上传的数据,没有交警实地执法,就算最后做出处罚决定的是交警部门,部分执法权在贴单的过程中也已经转移了。车辆被贴上“提示单”,罚单一般会接踵而来,两张单子紧紧地绑在了一起。如果停车管理员仅仅是提供线索,为交警执法创造便利,那提供线索就是一种监督权利,普通市民也该享有这份权利,上传数据的相关系统就该成为一个开放的平台,而不应该由某个身份特殊的群体专享。 说停车管理员群体特殊,是从他们的职责判断的。他们隶属于停车集团,主要工作就是停车管理,收入与停车费息息相关。如果加上了“违停提示”这项额外的工作,为了肯定他们的贡献或是鼓励其工作积极性,会不会把举报违停与收入挂钩呢?就算这个疑问解决了,还得警惕“提示违停”变成个人创收的工具。比如,对于涉嫌违停的车辆,管理员有可能给车主某种暗示,要么现金交钱,要么拍照上传。有些车主会选择交钱,交了钱就等于有了免予处罚的保障,那么,“提示”反而助长了违停。 由此可见,允许停车管理员对涉嫌违停的车辆“贴单”,面临许多待解的问题,归根到底,这跟停车集团自身的职能定位有关。作为专门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而成立的停车集团,或许更应该对自身以及停车管理员们的工作进行一下梳理,哪些是职责所在,哪些是禁区,该干的是不是干好了,不该干的是不是有人越界在干。比如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道路,是不是有人巧立名目收钱。在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显然是最要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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