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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枪,让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力

2017-01-20 08:07:46 叶 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中把仿真枪的管理作为重点,是有意要解决我们当前枪支管理中存在的法律规定与民众感受之间的落差,如果修改得当会成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出口】

前不久,一个摆摊打气球的天津大妈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件事情发生后迅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央视调查栏目就此进行了采访,试图回答民众最想不通的问题:打气球的“枪”怎么打出三年半的“刑”?

在采访中,一审法院的副院长承认,虽然法院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但在是否符合情理方面“没想那么多”。法无外乎人情,在本质上,情理与法理不应该有根本性冲突,但为什么依法作出的判决在情理上会让人感觉不爽呢?

无独有偶,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在仿真枪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无人机飞行等方面都增加了相关规定。联系到天津的案子,人们对这部法律修改的关注点自然更多地落在对仿真枪管理上。征求意见稿的第36、37条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仿真枪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分别处以5天到15天的行政拘留和罚款。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是对仿真枪作出的,看上去和天津这个案子好像没什么关系。天津被判刑的摆摊大妈用的“枪”,因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这个硬杠杠,可能已经不能算仿真枪了,但这里想说的是,如何让法律对枪支的管理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之间不要有那么大的落差?如何用好不同的法律以达到控枪的目的?

中国是一个严格控枪的国家,非法持有枪支是重罪。但是因为现实中,绝大多数普通民众都无法辨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很多人把已经达到了法律标准的枪只当成玩具来看待,导致一些人触碰了法律红线而不自知。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枪;另一方面,还应该做好法律的衔接,不宜扩大刑法的打击和适用范围。

刑法是国之重器,只针对少数人的极端行为,触犯刑法即构成犯罪。与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乍看之下,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似之处,两者涉及的内容也有重合与交叉,但其中有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罪与非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虽然已经违法,但还不构成犯罪。

而犯罪的构成有四大要件,主观犯意是其中之一,如果当事人在不了解枪支标准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了枪支,就像天津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一样,那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之进行行政处罚,可能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区别还在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像同样是盗窃行为,偷了200元钱和偷了20000元钱一样,20000元是犯罪行为,200元是违法,一般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这里,数额多少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社会心理上讲,代表了人们对恶行的心理感受。也就是说,某个行为固然是恶的,但还要看它是否触及到了人的心理底线。

一个人因为不知道而拿着法律意义上的“枪”,在街头摆个小摊,赚一些小钱,这在一般人看来,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应该还没有到必须动用刑法去打击和惩治的地步。

最近,连续几个涉枪的案子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从法律上讲,我们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判决有误,而且从现实层面讲,依法严格控枪,也是当前社会治理的必要且必须之举。但是否对所有涉枪案件都需要动用刑法来严惩呢?特别是对那些不知情者的管理,是否总要让刑法跑在前面呢?

应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中把仿真枪的管理作为重点,是有意要解决我们当前枪支管理中存在的法律规定与民众感受之间的落差。如果修改得当会成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出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枪与仿真枪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在人们对枪口比动能1.8焦耳这个标准有很大争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扩大仿真枪的标准,进而缩小枪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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