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人们举报交通违法虽然可取,但完全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其他奖励方式,而不宜不加论证和研判地将行政奖励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 据报道,广州交警近日推出新举措,从1月23日起,市民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或微信服务号等渠道举报交通违法,一年内举报交通违法5宗以上或1宗醉驾、肇事逃逸、严重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被采纳的,将给举报者一次轻微交通违法免记分的奖励机会,免计分限制为3分及3分以下,限本人本车使用(1月25日澎湃新闻网)。 尽管人们的出行需求在增加,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意识却未明显提升,随处可见的交通违法不仅加剧了拥堵和出行难,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鼓励市民随时拍摄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不可否认的正面意义。之前,不少地方推行了举报交通违章奖励现金的举措,据悉初衷是营造“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倒逼每一个交通出行参与者意识到一旦有违法行为,就可能随时被举报,进而促使人们内心真正产生敬畏、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不忽视、不漠视身边违法行为,而是进行积极举报,显然是公民责任的体现。但应认识到,鼓励举报交通违法,可以有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采取免除处罚的奖励,则须慎重考虑,不宜盲目推行。从法律上看,奖励与免罚,有着不同的涵义和效果。首先,两者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奖励举报者属于行政奖励,而免罚属于行政处罚,两者需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应确保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根据相关规定,违法主体获取免罚应具备相应条件,如初次违法、系未成年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则一般不在可免除处罚的条件之内。 尤其是,对什么样的交通违法扣分?如何扣分?应严格遵循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举报他人交通违法可以免除扣分,作为地方公安部门是否有权突破适用于全国的上级规定,而创设免罚条件,值得探讨。更应强调的是,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催生职业举报者,而且难以避免有人为获取免罚资格而特别积极举报他人,或者在已经获取免罚资格后而放纵自我,从而导致负面作用。譬如,某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被记满12分,且刚好某个记分项目在3分以下,如果免掉该3分,则可免除扣留驾照、重新考试的麻烦,那么,其很可能会举报他人以获取免罚处理,假如某人已因举报交通违法获取了免记分的奖励,那么其可能放松警惕,产生轻微交通违法无所谓的心理。 简而言之,鼓励人们举报交通违法虽然可取,但完全可以采取物质奖励或其他奖励方式,而不宜不加论证和研判地将行政奖励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以可免除处罚来诱导人们举报他人,或者奖励举报有功者可享“免罚金牌”。否则,既有违赏罚分明的社会治理原则,又可能导致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混乱,激发人性之恶,无利于树立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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