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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青成偷菜,是以民俗之名行野蛮之事

2017-02-16 10:57:09 王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偷青”一种闹元宵习俗,即元宵节当晚,三五好友结伴去菜地里“偷菜”,偷生菜寓意“生财”,偷葱寓意“聪明”,偷西芹寓意“勤快”,以此讨个好“彩头”。据重庆晨报15日报道,许多年轻人跑到菜农的田地里疯狂“偷菜”,有的甚至装了满满一车,凌晨才离开,不忘发个朋友圈……这给菜农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媒体呼吁大家不要让民俗变陋俗。(2月15日《重庆晨报》)

“偷青”这种元宵节的民间习俗,其实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逐渐为人们所淡忘,它更多的是一种模糊的历史,也很少会有人去如此做。可现在,其竟然以一种“野蛮粗暴”的偷菜形式,重回大众视野,令人惊讶,又留下无奈的喟叹。“偷青”能变成“偷菜”,本质上就是在以民俗之名行野蛮之事,既玷污了民俗,又糟蹋了文明,令世人咋舌。

这些年轻人来偷菜的由头,说是依据“偷青”民俗,其实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何为“偷青”, “偷青”又有何寓意。大多只是知道有这么个相关的民俗,然后借着噱头,以“偷青”为幌子,来跟风凑热闹的,实际上图得是自己的潇洒玩乐。可见,这一民俗的真意早已被这些年轻人所抛弃,留下的不过是个民俗的“空壳子”罢了,那这“民俗之名”也难免被利用、亵玩。

即使这些年轻人不明晰“偷青”民俗的真正寓意,也确实只是借其虚名而已,但总不至于连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吧。如果真是“偷青”,拿地里几个菜叶子,只要菜园主人许可了,这倒不至于算做“盗窃”。可现实可是“偷菜”,一大包一大包的偷,一车一车的装,这不仅菜园主人不满意,这也确实属于板上钉钉的“盗窃”了,违法行为的本质很明显。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相当严重的,涉嫌盗窃罪,还应当依据我国《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这些年轻人确实玩大了,野蛮行为也有些过头了,理应依法处置,接受相应的制裁,这也算是给他们个活生生的现实教训。

其实,这些偷菜的年轻人之所以会做出如此“损事”,实际上是对民俗的认识有误区,进而盲目的误把民俗当成他们宣泄的“名头”,甚至是“保护伞”,这便使得他们被自己一时的好奇心和从众心给蒙蔽了双眼。随之,人性的一些潜在缺陷在那一个模棱两可的名头下,在内心的莫名驱动下,便凸显了出来。从而使他们暂时忘记了社会的正常法理,只剩下丑陋的内心,所以,便做出如此错事,如此说来,其被贴上“野蛮行径”的标签一点也不为过。

我们的社会对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民俗不能大意,即使其已逐渐被淡忘。要对这样的民俗有一个警惕的认识,更要进行理性的疏导。至于那些“偷菜”的年轻人,要学会换位思考,想想自己潇洒玩乐后,留下的是那些菜农的“哭声”,带来的是他们所遭受的现实损失,这可是关系着他们的生计,思考之后,要合理的把所追求的个人体验感慢慢放下。而不是如此的“以身践行”,让“民俗”变成“陋俗”,侵染我们的文化,干扰我们的社会秩序。所以,莫再以民俗之名行野蛮之事,其不仅不能为自己讨个好彩头,而且只会落下个“众人唾弃”和“律法惩处”,真不值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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