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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背后是对价值观的引领

2017-03-13 08:53:17 林琳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民法总则草案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刚才有代表说到英雄流血又流泪,现在是英雄不敢实施救助,草案188条为见义勇为者制定了有条件的救助免责和受害获偿的条款,非常有意义。”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现场,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邵志清代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草案的亮点之一,获得了不少代表认同。

说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些人可能觉得跟调整老百姓生活的民法不沾边儿。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国家多年磨合、整理出的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东西。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草案,对法治建设来说是精神上的提升,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正能量,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有些人可能觉得它抽象,实际上抽象才有更宏观和全面的辐射力。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是道德层面的东西,实际上道德性的东西当然可以写进法律,不是要用道德来裁判,而是可以用道德来号召人们怎么做。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民法就像空气一样,时时刻刻分布在我们身边。”上海科技大学党委书记朱志远代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每一个条文都很凝练,但每一个条文背后都对应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也都体现着价值观上的追求和引领。

据孙宪忠代表介绍,在基本原则方面,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平等、公平、自愿、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这当中的一些原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在自然人部分,民法总则草案建立了对“一老一小”的监护制度,体现了对敬老爱幼的引导。最近几年,各地发生了一些父母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事情,有的孩子被打死、饿死。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监护人将被撤销监护权,而这些严重失职的监护人想恢复监护权,同样须依法进行——确有悔改表现、向法院提出申请、征得被监护人同意,法院还要视情况而定。

同时,从中国“老龄化”趋势明显的角度,此番民法总则草案加强了对老年人尤其是一些失智失能老人的保护。根据草案规定,对没有适当合法的监护人的老人,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可以负责监护。“从对老人的熟悉程度看,村、居委会承担对失护老人的监护职责是合适的;但从长远着想,民政部门和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还应发挥更大作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硕代表说。

在民事行为方面,草案特别强调老百姓的意识自治,即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公司之间签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转让财产等等,都要遵循自愿原则。

不久前发生了一点编造事由博取同情、骗取捐款的事件,对社会环境和秩序造成了伤害。对此,民法总则草案同样给出了答案——一方在被欺诈、胁迫状态下或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时做出的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两个人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或者损害他人利益,这样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否定欺诈、造假等行为,同样体现着价值观方面的要求。

在民事权利方面,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些内容也都与现实中的一些纠纷、案件相适应——“700元买同事全套行踪,包括酒店入住、通话记录”“投入大笔资金发明创造,用不了多久就被仿版、山寨货碾压”“嫌邻居家吵闹噪音大买震楼器反击”……保护隐私、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是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总则草案强调过错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随便追究责任。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充斥着一种好人难做的氛围。老人倒了,没人敢扶;救助一个车祸中受伤的人,可能被怀疑为“肇事者”,救助不当还可能被追究责任,陷入官司。民法总则草案设置了给“英雄”撑腰的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重大过失且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强调对救助人的保护,有助于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纠正一些社会不良现象。”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高庄村村民彭伟平代表说。

此外,孙宪忠代表还认为,作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中国人、中国的企业越来越多地加入到国际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中,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内容对于国人走出去之后的形象、行为,也是一种指引。“有权利也不能任性妄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出国同样得遵守规矩。”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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