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名牌商家也不能回避法律责任

2017-03-17 08:41:27 史奉楚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对于商家被曝光有欺诈行为后的推诿扯皮,监管部门要及时行动并作出相应处罚,让其承担回避责任、无视诚信的后果。】

号称是NBA球星科比穿过的一双耐克篮球鞋复刻版,并在耐克中文官网上宣称,后跟带有耐克拥有专利的气垫。然而却被证实根本没有所谓的气垫。

时隔5年,耐克再现“气垫门”。有媒体报道,被央视“3·15”晚会曝光之后,耐克两度发表声明,称将提供退货并全额退款服务。和此前面对投诉的百般推诿一样,耐克的回应很难让消费者满意。其并未反思自己的问题,将问题归结为描述错误,在提出退货并全额退款服务的同时,耐克表示将为购买该款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在耐克官网购买单件产品七五折的优惠券,同时还注明优惠券的限用范围。和消费者认为耐克涉及虚假宣传,应该假一赔三的预期相比,这份回应被指明显缺乏诚意。

显然,耐克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理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其全额退款并补偿优惠券的回应显然属于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对此,监管部门理当及时介入,协助指导消费者索赔并作出行政处罚,让财大气粗的商家承担店大欺客、无视消费者权利的代价。

商家在官网上宣称某款篮球鞋后跟带有拥有专利的气垫,说明其已将气垫作为该款鞋子的主要卖点来吸引消费者,很多消费者也是奔着广告中的气垫买来的。并且,是否拥有所宣称气垫也决定着该款篮球鞋的价格高低,假如没有所谓的气垫,其价格显然会低很多。那么,在产品关键部分和功能的缺失与否上,耐克的问题显然不是就“描述错误”那么简单,而是典型的商业欺诈。即将本来不具有某个部件或功能的产品虚构成含有该部件的产品,致使消费者受到误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受到欺诈的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耐克方面全额退款并补偿优惠券的做法显然与此相差甚远,丝毫没有诚意。要知道,退一赔三指消费者退回商品,商家退回货款,此外再给予消费者三倍货款的赔偿。耐克仅退货退款的做法显然没有任何额外损失,补偿的优惠券又非法定可以流通的货币。等于其否定“气垫门”属于商业欺诈,更不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其实与当前商家违法成本太低不无关系。即便商家被曝光有欺诈行为,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要想讨回公道,只能借助投诉举报或诉讼手段。否则商家决不会良心发现进而自觉向所有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而囿于人力、物力、财力限制,不可能所有的消费者都较起真来找商家索赔。假如只有50%的消费者动真格而其余消费者放弃了索赔,商家就可少承担很多赔偿。这样一来,自然有商家是能赖就赖,能拖就拖,根本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对商家的这些“小聪明”,监管部门决不能视而不见、无动于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还可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商家被曝光有欺诈行为后的推诿扯皮,监管部门要及时行动并作出相应处罚,让其承担回避责任、无视诚信的后果。消费者协会则应主动指导辅助消费者搜集证据向商家索赔,必要时可提起公益诉讼,以增加消费者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商家感受到切肤之痛,不再把消费者权利当儿戏,才能让其明白,名牌商家也不能回避法律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