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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讼权与消费者维权并不矛盾

2017-03-17 09:46:35 何 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2017年2月,77岁的李女士以购买的袋装酒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据悉,这是李女士一家第7次因袋装酒问题起诉顺天府公司。14日上午,门头沟法院历经近一小时公开审理,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3月15日《新京报》)

消费者因同一时间段买的商品存在同一个问题,连续7次起诉同一个商家。这样的做法确实有点滥用诉讼权利,损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完全可以一次性打包起诉被告。但是,从消费者维权角度说,消费者滥用诉讼权与维权之间并不矛盾。相反,法院以消费者滥用诉讼权利为由,拒绝消费者合法、正当的维权诉求,这反过来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

从消费者诉讼情由来看,显然是合法、合理的。虽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预包装上的标示保质期,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免除标示生产日期,依然要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企业生产的袋装酒,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或者标示的生产日期不清晰,那就是违法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这一点毋庸置疑。

另一方面,消费者连续多次购买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示不清的袋装酒,虽然存在知假买假的谋利目的,但这并不影响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而且,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就算消费者明知袋装酒存在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示不清问题,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依然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妨碍消费者知假买假维权。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即便屡屡起诉,存在滥用诉讼权利和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该就此剥夺他们维权的资格,任由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再者,消费者就同一问题屡屡起诉的选择,这有利于提高商家违法违规的成本,能更好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反,消费者可以就同一问题起诉商家,这说明商家始终没有改正存在的问题,职能部门也没有依法查处存在问题的商家,这个问题比起消费者滥用诉讼权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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