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使刑侦监督真正发挥实效,除了需要公安派出所的大力配合外,检察机关自身至少也要下足功夫。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3月30日《法制日报》)。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重要的刑侦主体,尤其在立案撤案和进行侦查活动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大的职责,其刑事侦查活动合法、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客观地讲,一些公安派出所的刑侦水平与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一方面,公安派出所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责,且随着公安内部体制改革的进行,刑事侦查职能在不断扩大,办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且无分流机制,大小案件均办,破案与考核的压力、案多与人少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降低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派出所办案不同程度地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取证能力欠缺、侦查手段单一、办案不规范等问题,且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彻底解决。这些主客观问题的存在,单纯依靠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已经很难发挥出应有的规范作用,迫切需要一个外力进行全面、常态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公安派出所的刑侦活动理应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安刑侦活动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如果守住了第一道关口,往往事半功倍;如果第一道关口失守,就可能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可以预见,刑侦活动监督是守好第一道关口的最好良方。 与以往监督方式不同,此次刑侦活动监督具有三大突出特点:一是长期性,摒弃了以前运动式、阶段性监督的做法,以监督长期促规范长效。二是全面性,把各级检察院、各公安派出所都纳入了监督与被监督的范畴。三是精准性,对主城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采取设立派驻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模式,力争实现监督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当然,要想使刑侦监督真正发挥实效,除了需要公安派出所的大力配合外,检察机关自身至少也要下足功夫:一是依法监督,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公安派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监督方式,保证监督依法进行。二是公正监督,要防止与公安派出所“打成一片”,成为其“拐棍”和依赖对象,影响审查逮捕时的公正判断。三是有效监督,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类案监督、专题监督等沟通机制,增强监督的刚性,提升监督行为的执行力,确保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做出正面有效的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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