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使用执法记录仪,实际上是一种法治式的管理模式,对于打造专业法治化执法队伍能够起到推动作用,有助于城管执法的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 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结束了城市管理执法二十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办法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3月31日《新京报》)。 一直以来,在执法部门中,城管是相对的弱势群体:法律依据不硬,执法手段不强,成天与街头巷尾的小商贩逞强斗狠,因而不被人们敬畏,在社会上也饱受诟病,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焦点。同时,城管拥有数十项执法权,其权力之手几乎伸向了城市的每个角落。可见,城管缺的不是权力而是规范。如此语境下,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使城市管理执法有法可依,可谓意义深远。特别是要求城管部门使用执法记录仪,不仅有利于执法行为,而且遏制了暴力抗法现象,达到了双赢效果。 众所周知,我国城管在机构设置上是“中央无部委、省里无厅局”,纯属“地方部队”,主要为地方服务。相形之下,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均有相应的上一层级对口机关加以领导或业务指导,而城管在各城市独立存在,省级政府没有对口部门加以指导、约束和管理。由此,城管也不像公检法机构一样存在权力制衡,导致城管手握数十项权力,头戴“十几顶帽子”,却找不到属于自己的位子。 特别是一些城市试行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后,使得城管权力集中,而相应的约束机制、培训机制、规范机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权力滥用现象频发。由于缺乏权力制约,有的地方城管经常采取一些运动式、权力式管理的措施,这些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在这样的环境中,如果执法人员思想觉悟低、自制力差,心中没有百姓,那么很容易导致恃强凌弱行为,甚至出现滥执法、蛮处理、乱罚款等现象,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城管负面新闻就是明证。 城管使用执法记录仪,实际上是一种法治式的管理模式,对于打造专业法治化执法队伍能够起到推动作用,有助于城管执法的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当然,城管使用执法记录仪,只是规范城管执法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继续在法治的轨道上,对现行城管体制加以改革和完善,努力实现执法规范化、程序化。为此,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开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审核,杜绝执法畸轻畸重,并要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日常执法中,倡导教育为主,尽可能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将城管部门归口各级政府法制办加以管理,实行“纵向到底”;地方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对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纳入监察部门的日常职能,尤其狠抓问责制,以此促进城管执法理念的真正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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