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全程记录成为城管改善形象契机?
2017-04-05 07:00: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3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住建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3月31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为城市正常运行提供着保障的同时,也一直饱受公众质疑。虽然城管执法队伍一直在为改善自身形象做着不懈的努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做着各种尝试和创新,但其整体形象却一直未有根本性的改善。尤其是当其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时,即使自己一方占理,也很容易被公众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冲突的引发者或主要的过错方。 问题在于,先入为主的偏见的产生是有其事实根源的。一些地方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观念不强、执法方式过于粗暴等,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 ,甚至是对执法对象暴力相向。负面信息的扩散效应,加之很多人在身边的城管执法中得到的不好的印象,都加强了公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偏见”。 执法纪录仪在警察执法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固定证据、约束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双方的行为、降低冲突发生或升级等方面发生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的城管执法队伍也在这方面作过尝试,如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专人录像等,但由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且容易在情况不利于执法者时莫名“损坏”,效果并不明显。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对城管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的统一要求,将有助于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实际上,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不仅有利于固定证据,有利于规范执法者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执法对象的行为,使双方在有记录可查的情况下均保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克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发生。 这一举措虽然有利于对各方权益的保护,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执法记录仪掌握在执法者手中,而任何仪器都存在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记录的证据不利于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更大,所以,如何避免人为损坏或使数据“丢失”的情况发生,也是一个考验管理者智慧的问题。 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是一个必需项,还是一个可选项,以及在记录设备“出错”的情况下,执法过程是否有效,都必须予以明确。此外,就像警察的执法允许公众拍摄一样,城管的执法过程是不是可以被拍摄,也应该予以明确——毕竟,很多与城管有关的暴力冲突,都与围观者拍摄其执法过程有关。 在城管执法队伍整体形象不佳的当下,恐怕只有最严格的要求,如无录像则执法无效、无完整录像则无效、允许公众围观拍摄等,才有望逐步扭转其形象。如此,对城管执法队伍、对公众、对城市管理来说,都是一大幸事。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