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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费”涉嫌道德绑架

2017-04-07 15:31:32 丁慎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最近,四川成都一所高校的学生微博爆料称,在学校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苹果手机,却被要求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这条微博在四川高校的同学圈里,迅速引起关注。该校多名学生向媒体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校方对此解释称,校方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目前收到不错的效果。这一做法引发争议。(4月6日 央广网)

校方的初衷是好的,但很可能适得其反。虽然校方表示目前收到不错的效果,但其中有多大水分却不得而知。

从法律方面来说,校方的做法等于强行代替失主做出选择,是剥夺了失主的选择权,涉嫌道德绑架。

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现行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目前,中国的拾到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不排除有些失主在取回失物时,主动给付拾得人一定报酬。这是失主自愿行为,属民法中的赠与。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拾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人仍为失主,而不是拾到财物的人,所有权不因为财物遗失而发生转移,因而拾到财物必须归还失主。至于酬金,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如果失主不愿意支付酬金,拾得人不得强要酬金。

从学生心理层面来说,上交拾得的东西领取10元或5元钱,可能会觉得是对其行为的不尊重,好像自己是为这点钱才上交的,以后干脆不交了,还不如在校园网张贴启示呢。甚至也不排除有人干脆对遗失物视而不见,这岂不是让校方的做法起了反作用?

其实,校方完全可以通过学生上交保卫处后,学校给予表扬的形式来处理。或者干脆也不用表扬,尊重学生的选择权,由学生自己来处理。这都比让失主有偿领取好得多。

这件事从根本上来说,是暴露出学校对学生选择责权的不尊重。这也是当前一些学校的普遍现象。像什么“跑步打卡”、“指定实习工厂”等, 都是代替学生做主的家长式管理。在如今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的需求是多元的,价值观是多元的,那么相应的管理服务也应该是多元的,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特别是高校,青年学生思维活跃,更喜欢个性化,任何剥夺学生选择权的的管理都会引起学生的反感乃至消极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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