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余姚一官员杨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据了解,杨某曾因犯受贿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07年8月到2009年上半年,杨某利用担任余姚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以及2009年7月利用担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又受贿(4月11日中国新闻网)。 杨某前后两次因犯受贿罪获刑,固然是罪有应得,但杨某受贿获刑期满后竟能“满血复活”任职“副局长”“公司经理”,如此更加凸显了完善职务犯罪资格刑的必要性。 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权利等。资格刑就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主体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刑罚。国外资格刑内容纷繁具体,包括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驾驶;剥夺亲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剥夺国籍等。例如法国刑法典中规定,对于职务犯罪,处监禁、罚金,还应当禁止担任公职,或者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而在我国刑法中,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等。两相对比,我国刑法的资格刑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对职务犯罪针对性不强,也不能起到剥夺或限制职务犯罪人再犯能力的作用。 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资格刑有作为附加刑适用的,也有作为主刑适用的。在刑法的视野中,能够担任特定的职务也是一种资格。剥夺公职的资格刑,更是具有直接剥夺或限制职务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公职的资格与行使公权的能力的独特功能,这是其它刑罚所不能代替的。这不仅体现了对职务犯罪者本人的惩罚,剥夺了其借以实施犯罪的条件和手段,也是预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的很多行业出台了“终身剥夺”从业资格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明确,今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证券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证券业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 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也应体现出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把剥夺公职或从业资格提升到刑法的高度加以重视,对于职务犯罪增设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或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的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适用,实现罪当其罚,进一步纯洁公职人员队伍,起到釜底抽薪的预防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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