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法治精神与实践特色 ——民法总则时代意义系列谈之一 光明日报评论员 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民法总则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法律界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研讨活动越来越频繁。 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新中国成立近70年之后,中国终于有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的民事法律。1949年之后,我国曾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最后都无果而终。虽然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仍在进行中,但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已见曙光。 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历史契机。民法总则是统辖现行民商事法律的总则,对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而对推动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现实根据。民法总则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具体化,落实宪法赋权,并规定权利保护的措施。民法总则以公民的民事权利为中心,对权利主体进行了界定,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仅如此,民法总则也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保守人类宝贵价值的同时,开放性地采纳了具有时代价值和时代特征的法律精神,并将其转化为条文。比如,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中,都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这样,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更能够完整地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 引人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的开放性还体现在法律渊源范围的扩大上。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个规定,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价值的尊重,保持法律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开放性,由此完善民法规则,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民法典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以保护民事权利——即“私权”,来划定与其相对应的“公权”的范围,规范公权行使,限制公权越界。就法理而言,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确认公民权利,划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权力界限,保障公民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补偿公民权利受到的不法侵害。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通过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各项权利,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细化,确认和宣示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发挥了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功能。 更重要的还在于,民法总则将私法自治理念贯穿其中,由此作为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保障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他人(自然人、法人等)非法干涉,确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边界,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权利保护的制度化和具体化。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2日 0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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