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立法外还须综合施策
2017-04-14 09:08:08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垃圾本身是消费行为的产物,既要从其产生源头控量,也要建立循环利用机制,从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提取成本,并将其纳入到相关经济政策来调节】 4月12日,《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公示并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围绕垃圾分类工作的“三化四分类”,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行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根据《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混投生活垃圾的,个人最高罚200元,单位最高罚3000元(4月13日《广州日报》)。 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是现代城市文明进步的标识之一,一方面它代表了市民整体的文明素养;另一方面它也是垃圾综合利用在入口环节的具体体现。对于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不管是基于环保还是培养市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应该说人们都不缺少这方面的认识。在我国,16年前,全国8个城市就开始试点垃圾分类,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先后就垃圾分类进行了立法,去年国家住建部提出建立城市垃圾分类强制制度。 但从现实情况看,垃圾分类的推进效果并不明显。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文明习惯的培育需要很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简单立个法、制定个规定,毕其功于一役,显得过于理想化。类似的问题,如公共场所不乱扔垃圾,改变起来同样显得尤为艰难。 其次,垃圾分类与定点定时投入,也不是单纯的管理命题。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有类似立法,而多年过去了,依然收效甚微。很多情况下,管理固然需要罚款,但罚款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例如,日本对垃圾分类有严格的处罚制度,大件垃圾不预约投放将被罚款,表面是惩罚,但关键还是“预约”服务。有类似严格约束制度的其他发达国家,处罚的背后也都有十分完善的服务体系。这些才是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应该关注和借鉴的。 此外,在引导居民科学分类、定点定时投放上,还需要更多的服务对接。比如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公众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将垃圾分类变成公众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加大基础投入,让每个单位和家庭有条件实行分类;抓好清运对接,要尽量将垃圾的投放与运输环节相衔接,让居民垃圾定时投放更加便利;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一些城市推出的可回收垃圾有奖积分、可回收垃圾冲抵物业费等,都是不错的尝试。 同时,垃圾分类还是垃圾回收利用的经济命题。如果没有垃圾回收利用的完整处理链条,垃圾分类则毫无意义。垃圾回收利用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也是支撑垃圾分类入口环节的经济基础。从发达国家执行垃圾分类的情况来看,但凡执行得好的都是垃圾回收利用效益比较高的国家。如美国,2011年美国废料回收再生原料超过1.35亿吨,相关产业提供了46万个工作岗位,产生综合经济效益870亿美元。如果垃圾分类成了赔本的买卖,那么垃圾分类所需的成本,有可能成为政府与居民的负担,反过来影响和制约垃圾分类的推进。 此外,垃圾本身是消费行为的产物,既要从其产生源头控量,也要建立循环利用机制,从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提取成本,并将其纳入到相关经济政策来调节,通过建立税收反哺机制,真正让垃圾处理变成产业。总之,垃圾分类管理的智慧在立法之外,需要从长期性、系统性的角度来寻求解决方案与机制。管治并举、综合施策,才能打好打赢这场环保持久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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