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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我国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

2017-04-18 17:55:18 王春晖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治理互联网空间违法内容

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2016年治理互联网非法内容的法治事件主要有:

1. 万众瞩目的“快播案”宣判 “快播案”将是一起载入我国司法史的重大互联网法治事件,该案不仅涉及网络中的传输节点以及技术中立原则等系列网络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互联网传播的法律边界如何认定等各种前沿性问题,案件涉及的每一项技术、传播模式和法律规范的融合问题都前所未有,这使得“快播案”成为一起与政治敏感度无关,纯粹是基于网络空间法律适用而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互联网法治经典案件。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无论是采用网络传播模式还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合规与风险”是互联网从业者的永恒主题。

2. 治理互联网直播乱象 针对网络直播的乱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并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依法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同时明确从事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服务,必须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在网络生产端口上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正面性以及公众的知情权,遏制不良信息传播所带来的恶劣影响。

3. 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一些APP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时有发生,有些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应强烈。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这两项禁止性规定;还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依法履行的六项义务。

4. 治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互联网搜索引擎对整合和查阅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助于信息的流动和聚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或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直接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2016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落实和遵循的相关职责。

5. 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是当今传播范围最广的广告传播形式,是众多互联网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诸如虚假广告泛滥、弹窗广告扰民、隐性广告误导、违法广告内容泛滥、消费者个人信息屡受侵犯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互联网广告治理、净化网络信息空间刻不容缓。2016年7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正当行为的禁止、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全面规定。

规范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

移动互联网APP网络约车服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老百姓的出行方式,给大众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之相随的合法性争议、人身安全保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一系列问题又让政府和消费者感到担忧。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提出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体系,同时对驾驶员、车辆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在乘客个人信息保护上对网约车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确认了“一城一策”原则,各地可制定符合实际的网约车政策。

由于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出现,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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