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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费不能以侵权为代价

2017-05-02 07:46:42 卢海君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近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刷新反腐剧收视率新高。然而,当湖南卫视播放该剧到18集的时候,为“迎合”观众“追剧”之需,网络上竟然出现该剧的全集,此举给该剧的著作权利益相关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独有偶,近年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事件绝非个案,《花千骨》《芈月传》《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热播剧都涉嫌著作权侵权,同时这些热播剧又频遭网络盗版。在“剧慌”的今天,抄袭剽窃似乎成了“网剧”的标配;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成了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的肆虐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梦魇。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曾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似乎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大棒”打压的结果。也有国人臆想,为了保护民族产业,我们应该采取知识产权“弱保护”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只要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能不保护的就不保护。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发展急需产业转型与升级,我们需要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轨,在此过程中,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迫切需要。文化部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在于对文化产品的产权保护。在我国已经解决绝大多数人温饱问题的今天,文化产品的消费成为人民消费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投资涌往文化产品生产领域。目前,我国的影视业、图书出版业、网络游戏产业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生产出很多优秀的文化产品。但不容回避的是,著作权侵权现象依然严重,严重影响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此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绝非仅通过个案诉讼就能够解决的,正确的方向是打造和谐共生的文化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具体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但仅有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边境措施等的力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较为严重的行为,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知识产权保护还应平衡相关各方利益。以著作权为例,就应该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为公共利益留下适当空间。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诸多著作权例外和著作权限制制度。然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诉求不能被歪曲为著作权侵权的借口,文化消费不能以侵权为代价。一部优秀作品可能会赢得广大读者、观众的追捧,对影视剧作品而言,尤其是电视剧来说,肯定有很多观众“追剧”。但观众的喜爱绝不能够被当作著作权侵权的幌子。

国人似乎有一种不良习惯,总希望能够通过特定途径吃到免费午餐,尤其是在文化产品领域。有些人宁愿花100块买一个汉堡,也不愿意花1块钱去购买文化产品。这跟人们消费行为的惯性有关。但在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长足提高的当下,我们应该适当引导人民在文化产品消费领域的投入。例如,鼓励付费点播,拓宽著作权方著作权价值利益实现的途径,以此来进一步压缩盗版侵权的生存空间,共同打造和谐共生的文化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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