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公诉的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曝光了一条个人信息倒卖、盗用的黑色利益链。涉案人员利用非法取得的100多万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跨20多个省市网络倒卖,并在“滴滴出行”等平台刷单套现或骗取红包。 曝光案件最令人惊讶的部分不仅仅是所涉个人信息的数目之巨,更重要的是它让人看到了一个庞大而成熟的地下“黑信息”产业。围绕这一产业,形成了类传销式组织结构,信息往复倒卖交易,甚至发展和发掘出足以依仗生存的短期致富捷径。 个人信息被非法掌握后,不再简单地如徐玉玉案,直接向当事者本人行骗的方式骗取钱款。它转而是利用手头的信息,钻起时代的空子,把目光转向了互联网创业初期,不同商业机构为争夺市场形成的创投资本高地。其手段更隐蔽,掩盖在合法方式之下,也更难于觉察,成为互联网衍生出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 从案件来看,15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所幸现有问题集中在经济层面。而仔细看不同涉案人员的各类淘金手段,诸如帮助不具备车主资质的人在打车软件进行虚假注册,一旦驾驶者或者驾驶车辆存在问题,就可能波及出行安全问题。这里牵涉的不再只是对他人真实数据的盗用,而是不同商业机构或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单一认定。 现在我们谈不同行业要与网络接轨,信息的数据化,打通线上、线下两条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数据整合优势。必须承认,这种方式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有用和高效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人进入到信息化环节,问题就复杂了起来。 比如从商品销售上,随着线上线下售后保障标准的逐步统一,实体售货与网店售货,区别可能仅仅是购物体验——对物体质感的直接触碰,色泽的准确把握、真伪的鉴别,支撑其销售的仓储、物流等环节从环境保障层面是一致的。然而,当网络化的主体变为人,就会有很多需要分辨、确认甚至必须确定的地方。对具体个人信息真伪的鉴别,不能只通过身份数据类信息的上传达成。 这种差别在于,商品的数据化差错,对应的可能只是品种、数目的变化,而人的数据化差错,对应的则是责任主体的变化。特别进入到法律层面,就有了一部分人“蒙冤”,另一部分人“脱网”的问题。正因为看到了这一缺陷,在很多公共事务的信息核实上,都有着当事者本人到场的强制要求。更进一步而言,它要求我们在个人信息的数据化上有更为周全的考量,有区分的虚拟化或实体化核查。在充分利用互联网之便的同时,也要绷紧数据监管的这根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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