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扰航”行为 应受到重罚
2017-05-03 09:56: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
4月30日18时许,成都双流机场再次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共造成10个航班备降。而此前,4月14日以来,成都双流机场已发生8起无人机扰航事件,造成共计过百架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其密集和危害程度空前。(5月2日 现代快报) “五一”期间,不仅成都双流机场遭遇“无人机扰航”困扰,相邻的云南省亦发生类似事件。昆明机场相关负责人证实,1日13时43分,受可疑飞行物干扰,机场出现28架次航班延误,机场跑道被迫关闭45分钟。显然,“无人机扰航”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现出扩散恶化的迹象,严重影响到机场航班的正常起降,给社会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 无人机是近年兴起的产业,由于产品价格快速下滑,逐渐被大众所接受,特别是入门级产品,价格仅为千元左右,很多人都消费得起;于是,越来越多的无人机爱好者,开始购买操作无人机。 相比专业版无人机需要专业操控技能而言,消费级无人机的操作简单,技术门槛低,“傻瓜式”的操作方式帮助无人机打开了庞大的消费级市场空间。用户只需在智能手机的APP里设好指令,就可以实现无人机自动飞行、航拍、送货等多种功能。 目前,正规厂家生产的无人机,都按照规定对软件做了定位限制,在电子地图里设置禁飞区、限飞区,用户操作时一旦超越界限,就会被自动锁住,无法起飞,或者高度受限。 但是,时下无人机市场参与者众多,除了少数大公司外,还有无数山寨厂家,它们生产的无人机缺乏标准,软件技术和硬件性能较差,基本上不会对飞行做任何限制。再加上无人机零部件已经标准化,组装技术低,网络上可以买到零件自行DIY,这又产生了一个监管“黑洞”,难以追查源头。 因此,从监管的角度看,政府及相关部门急需制定统一的无人机行业标准,强制要求厂家在软件里设置限制飞行区域,并将无人机飞行轨迹数据、用户信息资料做后台备份管理,与监管部门对接备查;一旦发生无人机干扰事件,可以及时地调取厂家资料查询。同时,考虑到无人机的特殊性质,建议对无人机采取实名购买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目前,法律对“无人机扰航”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都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实施行政拘留。显然,这样的处罚标准太低了,难以达到警示效力,应提高处罚标准,对“无人机扰航”行为予以重罚。 航空安全关系重大,不可轻视。莫因“无人机扰航”行为,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
相关阅读:
- [ 05-03]监管无人机不能对产业一刀切
- [ 04-25]不能任由无人机“无法无天”
- [ 04-24]让无人机飞得轻快安全
- [ 03-14]无人机监管,管机器不如管人
- [ 03-10]让无人机“黑飞”无所遁形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