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交通违法可“将功折罪”不可一概而论
2017-05-10 17:56:2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可以实施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其违法行等处理;当交通违法行为明显,或违法违规行为虽然不明显但引发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才予以严肃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轻微的交通违法,交警等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而不是一味的罚款、扣分等办法;而对于违法行为明显,或虽然违法行为不明显,但引发严重后果的,交警必须依法处理,而没有随意改变方式实施“将功折罪”等权利的。 实际中,诸如车窗抛物、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和电摩不靠右行驶等行为,虽然很多见,但很多时候都是交通违法比较轻微的,且没有形成巨大直接损害结果的。这时候,交警部门对违法者给予一定的柔性管理,实施一定时间内随手拍车窗抛物等三种违法且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将功折罪”,不但扩大了执法的效果,而且也是其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且不乏执法创新之意,不但可行而且值得点赞,乃至推广。但是,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的是,诸如车窗抛物、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和电摩不靠右行驶等行为在某些特定时候、特定环境下,也可能引发严重的损害后果和影响。这时候,如果再实施所谓的举报三种交通违法“将功折罪”,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的加速进入社会尤其是城市,如何理顺交通秩序,及时高效管控各种交通违法,尤其是一些看似轻微但却多发普发的交通违规与陋习,成为摆在所有城市交警等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不但检验者市民和司机的素质,更考验着交警等多方面的施政智慧。 此前,各地创新交通管理的招数频出,有的起到较好的效果,有的由于制度本身的不科学不合法等在争议中不得不停摆,有的则由于相关措施存在漏洞和不完美,效果不佳或难以长久实施。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每一项交通管理创新措施的出台,首先要考虑的是制度的完整性和合法合理性。具体到举报三种交通违法可“将功折罪”,还希望地方交警有关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明晰实施条件,分类实施,使其更加的合理合法和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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