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引起社会关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这是对“醉驾入刑”的新理解,判罚要综合考虑,并非“一律入刑”。《意见》援引刑法总则第13条、37条为依据,并予以表述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一律入刑”是社会普遍的理解,也是醉驾治理传递的客观印象。《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实施,同年公安部下发醉驾案件办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顶格执法力度确保新法正确实施。执法环节有案必立,司法环节有案必判,几年下来,“醉驾”在普通人心中成为禁忌,多数人已经不敢抱以侥幸心理。 醉驾制造交通隐患,醉驾的恶习曾经也很普遍,这是因为法律上得不到有效治理。许多人对醉驾非常麻木,没有事故发生,不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反而对自己的行为愈加放任。醉驾纳入刑法之初即展现了强烈的震慑力,让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自我约束,甚至因为要随时避免醉驾而改变了整个驾驶习惯。 从立法到法律适用,确实会存在一个调试的过程,调试的目的是更精准,形成有效打击。如果说有的醉驾行为确实情况特殊,可以不纳入犯罪情形予以考虑,前提是不会造成负面示范。举例来说,一个情节轻微的“醉驾”,如何才算“轻微”,是不是完全不会制造交通隐患,是否能避免一般人产生紧张,是否能避免有人因此出现侥幸心理,这都可能会是判罚考虑的因素,也将是具体传递的社会效果。但如果一定的自由裁量导致量刑宽松,醉驾入刑从顶格力度退格,同样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忘记当初的严厉,紧绷的神经开始放松,醉驾的习惯可能慢慢出现回潮,令此前的治理成果前功尽弃。 法律是一把尺子,从外部约束进入人的自我约束,这是一个长期训练的过程。一个法治社会的成长,不光有海量的法律条文,还要有法律的力度,法律效力唯有及时作用于人的一言一行,才能一步步影响并塑造着人的行为规范。从这个角度看,法律适用的调整,应该是让法律的针对性更准确,让法律在日常社会中扮演一个人人都能理解从而敬畏的角色。 自由裁量并不是宽松,前提是判罚标准统一,定罪量刑严格规范。自由裁量容易让人想象到各种灰色地带,利益交易侵蚀法律,恶果往往是极其严重的。几起轰动一时的醉驾案例还让人记忆犹新,血的教训须臾不敢忘记,许多人宁愿相信法律的震慑效果多一些,为什么?正是因为害怕法律一旦松了一个口子,就会出现破窗效应,值得警惕。以“醉驾入刑”为标志,中国法治化进程从国家宏观到社会微观层面加快了步伐,法律规范的对象越来越具体,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势头,应该要好好的珍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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