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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提升公众获得感

2017-06-09 16:10:52 韩韫超 来源:中工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获知更加丰富、真实的信息,公众才能更充分、更有底气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挥监督作用,消弭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误解;明确了信息公开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各级政府才能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

6月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但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自2008年5月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级各地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意识逐步增强,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提升,公众满意度也日渐走高,“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尺度把握不准,公开信息的主动性不足;有的重表面轻实质,只公开大数据不公开具体收支细节,平时不认真公开,上级检查时才临时抱佛脚、做样子;有的满足于单方面公开即可,不重视群众反馈,对群众的疑惑和要求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还有的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上拖延塞责,要么一味拒绝,要么迟迟不予答复。此外,信息公开申请权也存在被滥用现象,个别人借此向相关部门施压或发泄情绪。这些现象都让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打了折扣。

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和谐“音符”,有些是部分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出了问题,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和群众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如今修订草案的内容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弥补,比如放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进一步落实和明确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标准,在满足公民诉求和防止申请权滥用方面做了进一步平衡,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职责也得到了加强。

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新要求。修订草案除了对现有条例的补充和细化,还强调了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让政府信息公开在互联网的加持下进一步提速增效;提出了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措施,在掌握、留存信息的同时,不忘扎紧信息安全的口子。

获知更加丰富、真实的信息,公众才能更充分、更有底气地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发挥监督作用,消弭对政府的不信任和误解;明确了信息公开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各级政府才能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与群众沟通,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从修订草案现有的内容来看,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有望减少一些模棱两可,增加一些硬杠杠,这种修改方向和趋势,不仅有助于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完善、展示自身形象,同时也将极大地增强公众的信息获得感和权利获得感。用更给力的信息公开促进、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政府的职责、百姓的福音。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并且它在今后的社会治理中也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希望此番修改中,社会各界和公众都能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描绘、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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