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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离婚证明”不妨多些主动

2017-06-14 09:07:00 黄齐超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吸毒,出轨,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文书往往会记载夫妻个人的一些隐私,而在离婚后买房、贷款、迁户口、办签证以及再婚登记时,又可能要提供法院文书以证明婚姻状况。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失败婚姻带来的“二次伤害”?今年以来,“离婚证明”一词流行开来,多地基层法院陆续实施“离婚证明”制度。(6月13日澎湃新闻网)

目前,我国的离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给《离婚证》;一种是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给《离婚证》。现实中,很多起诉离婚者可能会遇到再婚、房屋产权登记、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办理子女出国等诸多事情,此时,就需要出示离婚判决书。虽然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但与民政部门的《离婚证》不同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呈现了诸多的个人隐私,比如感情怎么破裂、财产怎么分割,甚至身体有什么疾病、双方有什么不光彩的事等。这些不愿公示的个人隐私,一次次地因现实需要而被展示,对起诉离婚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了法院版的“离婚证明”。这些法院版的“离婚证明”与民政局的《离婚证》一样,只是简洁地记载离婚案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必要证明信息,而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和个人隐私内容。很显然,如此一来,就避免了当事人的尴尬和隐私泄露。事实上,这是我国法院系统推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基层法院对家事案件倡导人性化审理和服务的体现。我们当然会为这样人性化的“离婚证明”而点赞。

不过,法院版的“离婚证明”需要当事人拿着离婚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才可以得到,而且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笔者想:既然暴露当事人隐私的离婚判决书,在现实中用到的地方有很多,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给每一对起诉离婚的夫妇都发一份“离婚证明”呢?要知道,等他们日后需要时再申请,或许会遇到判决书丢失等麻烦,而且,临时抱佛脚还可能影响他们办事的进程。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期待法院做好服务,在判决生效时,当即颁发“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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