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道德独木难支,没有道德,法律也会左支右绌。特别是当道德式微的时候,法律不能也不可能坐视】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此消息一出,就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议论,大多数网友都在为司法机关点赞,说“法律早就应该管一管婚内出轨了”。但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婚内出轨是道德问题,司法出手是越界了。是否真的如此?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这是一句法律人非常熟悉的名言,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坚定地信奉这句话。而这句话的本意应该是,一个人如果违反了法律就由法律来惩处,如果违反了道德就由道德来惩处。法律的惩处方式不用说,是法律的强制力,而道德的惩处方式呢?大概有两种,一是舆论,二是人内心的良知。 先说说舆论吧,舆论在陌生人社会对人惩处和制约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在一个熟人社会,舆论才能发挥出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效力。再说良知,这个就更无力了,只有有良知、有羞耻感的人才会受到内心的谴责,没有的人其效力等同于无。 所以,婚内出轨虽然是道德问题,但道德对此其实无能为力。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婚内出轨的现象十分普遍,正因为普遍很多人才见怪不怪,也没有了羞耻感。有的婚内出轨一方在离婚时选择“净身出户”,这个行为潜在的逻辑还是对自己的不道德有一个正常的判断。而有的出轨一方不但毫无悔意,而且还大言不惭地与无过错一方争财产、争利益,这就让人感到非常不爽了。如果此时法律依然无所作为、听之任之的话,那么不免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很难分开,更不可能根本对立起来。事实上,正是法律与道德的合力才共同支撑起社会文明与秩序的大厦。没有法律,道德独木难支,没有道德,法律也会左支右绌。特别是当道德式微的时候,法律不能也不可能坐视。 那么再回到新闻中的问题上来,“应当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这样的表态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而越界了吗?其实没有。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也就是说忠诚婚姻是法定义务,之所以以前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点,就是因为法律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同时法律还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只是这一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打了折扣,因为家庭矛盾的复杂性有时让审判结果未必明显有利于受害一方当事人。而所谓“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其实不过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再次重申和明确而已,不存在司法越界一说。 有过婚姻家庭案件审案经历的法官大抵都知道,婚姻家庭案件本质是对人性的审理,不可能抛开道德而单纯地讲法律,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小人得志、道德受伤。所以杜万华法官才会提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审判对家暴、虐待、遗弃等问题态度越来越明确,相比较起来,惟有对婚内出轨的态度始终有些含糊,这也就造成很多婚内出轨者不必然要为自己不道德的行为付出代价,进而也使婚内出轨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我们承认婚姻关系很复杂,婚姻的失败不可能只是一方的责任,但出轨终究是违反道德与法律的。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不能含糊,必须形成合力。 而所谓的“赔当其过”这个说法也引起了网友的好奇,怎么才能算“赔当其过”呢?关于这一点,一方面要基于受害方的请求;另一方面也要基于法官的判断。总之,就是要让出轨者知道痛、知道错了,而不是做错了还自鸣得意。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