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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创新应先与法律“对表”

2017-07-19 09:56:25 希仁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法治是善治的根本,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任何执法创新都必须首先经过合法性论证】

酒驾,令人深恶痛绝,虽然国家在法律上明确了酒驾入刑的严厉措施,但是迄今为止,它仍在不时上演,并造成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近日,为进一步根治酒驾,武汉市交管局推出一项新政:酒后驾车,除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

这项新政很快引来了争议。支持者说,这可以让同车的人督促驾驶人酒后就不要开车了,应该予以表扬;反对者说,上述政策会无限加大同车人的责任,交警涉嫌滥用权力。针对社会舆论,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回应,并且再三强调,“是教育不是处罚”。可是,这却成为一些媒体进一步追问的重点:如果只是“教育”,那么同车的人是否可以不接受?如果“教育”是强制的,这和行政处罚区别在哪里?对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是一种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按照武汉“新政”,处理违法酒驾者的同时,对同车者现场教育或1小时深度教育,就有可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宣传教育,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处罚了。

近年来,不少地方推出了治理交通乱象的新招,比如为了治理乱开远光灯,深圳交警用上了让当事人罚看远光灯的措施;治理闯红灯,山西交警要求当事人抄写“红灯停绿灯行”100遍。这些举措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交警执法一定要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不能擅自创设任何的处罚措施,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以违法来惩治违法”的尴尬。

当前,我国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直接推出执法创新,自然很难赢得社会认同,缺乏通行基础。武汉交管新政的舆论争议说明,这种做法往往得不偿失,因为它还会损害法律权威性和执法公信力。换言之,法治是善治的根本,只有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社会才会走向善治。新形势下,任何执法创新要想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都必须首先经过合法性论证。

眼下,我们的社会治理并不缺乏法律,关键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是广大执法部门扎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创新举措推出之前,不妨先和法律规定对照对照,确保于法有据;公布之时,不妨与法律规定同步推出,增强权威公信。即便遇到一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妨先分析论证,尽快在法律制度上破题后再予以实践,或者先调查研究,听听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小范围内先行先试,待到取得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效果后,再努力做好法律的衔接与完善,做好创新的推广与应用。总而言之,有权不可任性,诸如武汉交管的新政,不妨再审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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