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8日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是《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以来所做的第一次较大规模修订,尤其是增加了“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一系列新条款,被认为是就此前屡被曝光的“天价采购”“豪华政府采购”等提出的针对性措施。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涉及内容非常广泛的一种行政行为,仅依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就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大的方面,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多种形式。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之所以容易引起外界关注,主要是相比工程类招投标,复杂性和专业性略低,公众比较容易进行直观评价,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仅仅因为一块“天价”硬盘、一部“豪华”笔记本电脑便引爆舆论的重要原因。就此次《办法》修订内容来说,虽然相当一部分涉及的依旧是较为专业的条款,但其总体目标指向还是比较清晰的,即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强化权责对等,突出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完善监管,以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交易成本,体现出修订工作的“问题导向”,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按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说,此次修订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会议要求,要强化政府采购的需求管理、履约验收、评审行为监督,强化采购人、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内控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使采购的产品物美价廉、适配实用,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廉洁、高效。比较来看,《办法》在“强化采购人、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内控责任”方面体现了很大的进步,不过在涉及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等方面尚有提升空间。比如,新修订的《办法》虽然在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方面较原《办法》做了更详细规定,但在涉及公众更为关注的评审流程和评审意见公开等方面,仍然属于“雷声大雨点小”。 本质上说,政府采购就是花钱,与公共财政预算和支出紧密相连。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陆续兴起了一场以“绩效管理和评估”为主题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尽管各国制度和实际情况有很多不同,但在涉及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和效益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却是一致和共通的。按照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严格政府采购管理,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借鉴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改革经验,实现政府采购“物美价廉、适配实用”,不仅需要完善招投标过程的评审机制,还应该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绩效评估”。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容上,不仅要重视事中评审,还要延伸到事前评价和事后评价两端,即不仅要评价政府采购的过程,还应该包括采购的计划评价、效益评价、持续性评价和长期评价等。二是主体上,应着力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格局,既要强化政府内部的财政、审计、监察等多部门评价,同时也应鼓励和支持有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以及公众参与评价,从而真正达到“把钱花在刀刃上”的公共财政支出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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