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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标准助推幼女权益保护

2017-07-25 07:53:02 张智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既体现了依法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的坚强决心,又彰显了用严刑峻法保障幼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7月24日《法制日报》)。

强迫妇女卖淫是极为丑恶的社会公害,而强迫幼女卖淫更是丑恶中的丑恶,对其丝毫不能容忍。遏制这一有损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活动,首先有赖于严刑峻法的重拳出击。针对强迫幼女卖淫犯罪多发的客观现状,“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既体现了依法严惩该类犯罪的坚强决心,又彰显了用严刑峻法保障不满14周岁幼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价值,其所蕴藏的人文关怀,值得充分肯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迫卖淫犯罪日益呈现出手段多样化、隐秘化等特征,迫切需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与时俱进地完善相关规定。此前,司法机关打击强迫幼女卖淫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2年1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客观地说,这些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契合了当时的社会形势要求,对遏制强迫幼女卖淫犯罪起到了应有作用。

然而,时过境迁。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作出修改,原有的司法解释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的客观要求,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势在必行。在此语境下,“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划定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红线”,可谓正当其时。

如果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的“及时雨”,那么其所设置的只要强迫均属“情节严重”之规定,无疑是解决量刑标准模糊这一司法实务问题的一把有效“钥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的掣肘之处在于强迫卖淫的次数。尽管犯罪次数是犯罪情节严重不可或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言,即使只有一次强迫卖淫,对她们的伤害都是终生的。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在强迫卖淫的次数上设置门槛。在实践中,这种次数门槛的设置因犯罪手段的隐秘性也难以认定,更无设置的必要。也正因过去在强迫卖淫次数方面的设置,司法机关才在量刑时不易操作,甚至本该严惩的犯罪分子,却因强迫卖淫次数的限制而不得不对其从轻惩治,致使法律的威慑效果不彰。

此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强调只要有强迫行为就一律按“情节严重”对犯罪分子予以重处。这种“红线”的划定,除了旗帜鲜明地表达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态度外,更重要的是让简洁明了的量刑标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务问题,这对确保司法机关及时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和遏制该类犯罪,都将释放出更多的法治潜能,可谓善之又善。

毋庸置疑,依法从严惩处强迫幼女卖淫犯罪,实乃题中应有之义。“两高”此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释放了严惩强迫幼女卖淫犯罪的强烈信号,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如此,才能以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为不满14周岁幼女撑起司法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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