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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必须“死磕”到底

2017-09-12 18:03:14 秦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司法干预对企业经营可形成正向激励,同时需要在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凯森公司)因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该案曾因管辖权争议“搁浅”,后经最高检“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该案于2017年7月18日由青州检方接手审查起诉,9月2日到期,目前,仍没有起诉到法院。(9月11日 新华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反腐败作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的“重头戏”来抓,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一大批的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如此语境下,管辖争议“搁浅”,审查起诉“搁浅”,一个案件两次“搁浅”,实在让人觉得很是扑朔迷离。也无怪乎王某某等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案件,会因其数额巨大,越来越引来舆论的广泛关注。

再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王某某等人挪用107627232.32元资金的犯罪事实清楚,有恒发公司以及王某某等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人证言以及王某某、周某某、路某的供述等诸多证据予以证实,还有王某某本人的亲笔《悔罪书》,以及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均已认定,完全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刑事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所要求的标准。

按照新闻中所述,这起因为管辖权争议而“搁浅”的案件已经得到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批复,由山东青州检方接手,负责审查起诉,而湖北山东检察机关也已经顺利完成了“对接”。事实上,王某某利用职权私人控股青州恒发公司,其谋取私利、贪腐犯罪的行径早已是昭然若揭。不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加快对王某某案件的起诉,相信不仅仅是当事者的愿望,更是诠释法律公平正义的需要。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若任由消极腐败现象蔓延,就将侵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与铁腕反腐强劲激荡,在收获人心的同时也筑牢了价值的基座,清正更在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先前反腐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累计播放量超千万,就表明反腐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而王某某涉案金额一亿多,数额特别巨大,对诸如此类案件办理,当然需要慎之又慎,“死磕”到底。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斗争之所以能够形成压倒性态势,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反腐败得人心、顺民意,是民心所向。达官贵人也好,亿万富翁也好,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件已经成为舆论焦点,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尽快查明真相,将贪腐分子早日绳之以法,催化出社会观念的“聚合反应”,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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