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柳女士等4人到长沙一家餐厅吃饭,结账时账单显示共消费121元,其中包括8元茶位费(实为餐位费)(每人2元)。而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与商家协商无果,柳女士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8元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仅仅因为8元钱将饭店告上法庭,很多网友为柳女士的较真精神点赞。的确,要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得像柳女士这样挺身维权,也只有所有消费者都行动起来,对侵犯其权益的任何行为都较起真,果断说“不”,才会使那些利用消费者不在意、疏漏来谋取不当利益的企图无法得逞,没空子可钻。 然而,在为柳女士的行为点赞的同时,不能不思考的是,像长沙那家餐厅那样的经营者之所以敢于违反法律法规公然侵犯消费者权益,在于他们是精明的算计者,深知这样做利大于弊甚至有利无弊。毕竟,碰到柳女士这样极个别的较真者,法院判决后把钱退给她就是了,并不会因为违法收费行为被确认、举报后受到什么惩罚。《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尽管规定了不得收取餐位费,但只是规定了对欺诈、掺假、假冒等行为的处罚,并没有规定对违规收取餐位费也予以处罚,而这种行为显然算不上欺诈,从而不属于应受处罚的情形。 虽然说,该餐厅被告上法庭、败诉后要承担诉讼费,但这样的案件不过收取区区25元的费用,没有人会在意,特别是与收取的成千上万元的餐位费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所以,违法收取餐位费只会获利,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也就难怪该餐厅会我行我素,根本不把不得收取餐位费的规定放在眼里。而对柳女士来说,即使不用聘请律师也不考虑写诉状所花时间,仅仅是立案和开庭就要往法院跑两趟,且不说会不会因此耽误挣钱或者因为请假被扣工资,恐怕来来回回即便是乘坐公交车,所花费用也不止8元钱吧?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维权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甚至不用付出成本,使违法成为有利可图而使维权成为劳民伤财的事,才使得违法收取费用等现象难以遏制而广大消费者不得不忍痛挨宰。要让消费者积极维权而让经营者不敢违法,还须纠正这种有利于违法而不利于维权的格局,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而让维权者获益。 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大额罚款等有效处罚,并赋予消费者数倍于所收取费用的索赔权,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并使那些欲违法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心存顾忌。还应当提高诉讼成本,让败诉方不但承担诉讼费,还须承担因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花费的代价。只有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使消费维权诉讼的诉讼费对侵权者产生足够的制裁功能,才会使经营者为避免高昂的诉讼成本或代价,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做违法之事,而不是像长沙那家餐厅那样不惮于被起诉,执意采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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