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刑事辩护全覆盖 是一次司法突破

2017-10-13 08:09:00 李英锋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提出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按照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只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不属于辩护人。那一次法律调整让律师有权在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拉伸了律师辩护刑事案件的时间维度。

现在,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这一办法又扩大了试点地区律师辩护刑事案件的范围,拉伸了律师辩护的空间维度。无论是时间维度的拉伸,还是空间维度的拉伸,均增加了律师辩护的覆盖率。

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显然,律师辩护刑事案件的覆盖率处在较低的水平。缺少了律师辩护这一利器,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会受到影响。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重大改革举措都离不开律师的在场,如果律师辩护刑事案件的覆盖率较低,就会在改革中出现短板。

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非同一般。在平常的模式中,律师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参与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一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二是接受法律援助,但没有对律师必须在场构成规定。全覆盖的意义在于律师必须在场,而且包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等,都需要律师在场。这种全覆盖,是司法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

律师辩护多一分覆盖,司法就多一分公平、公正、理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多一分保障。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令人期待,希望试点地区能够探索出有益经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