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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证体现司法弹性与刚性

2017-10-20 10:00:55 戴先任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10月17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但该执勤民警并未“现身”庭审现场。原来,这是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证人微信作证。执勤民警无需亲临庭审现场,只要登录“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进行“刷脸”及身份认证后即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作证。(10月19日中新网)

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采集证人证言,完全可以通过移动网络进行。越秀法院采取证人微信作证,既能方便证人作证,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证人微信作证不比现场出庭,如果不能严格把关,怕会出现证人作伪证,或有人假冒证人等情况,而现场出庭审核身份更为方便,法庭的庄严肃穆气氛也更有利于对证言进行有效采集。所以进行证人微信作证,既要简便程序,又要加强审核,避免因为微信作证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可靠性。越秀区法院的“数字越法远程视频平台”实现“刷脸”,参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网络应用国家标准”,证人、鉴定人在该平台需要通过“人脸识别+公安比对”校验身份及认证才能进入作证视频通道。而法官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在控辩审三方画面之间进行自由切换。这能让证人作证犹如到了现场。此举在体现办案弹性的同时也并没有折损并维护了法律的刚性。

不管是微信作证,还是QQ作证,或是使用其他社交软件进行作证,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审案,都值得鼓励,这是在与时俱进,是一种司法创新。而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有必要多进行一些既能提高效率又不降低而能保证甚至提高质量的行政创新、司法创新,这样能够惠民利民,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回到证人微信作证案件来,这种做法值得推广,但对于一些重大、特殊、复杂案件的重要证人,还是应该尽量让证人到庭作证,而对于大部分普通案件,则可以采取这种“远程作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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