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西安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 因对出租车司机要钱的行为不满,乘客在拿到失物后,开启了“投诉模式”,不但要求的哥返还索要的200元误工费,还要求其赔礼道歉。只是,无论是从职业管理规范,还是从法律法规条款,都没有相应的限制规定,也意味着,乘客的投诉与要求难以获得支持。虽然不少支持乘客行为的人认为,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就应该归还,但是过高的道德要求忽略了个案的具体性以及相对应的权利保护。 的哥捡到乘客的东西应当归还,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约束。相比于普通人而言,出租车司机捡到东西上交或者归还,更具有职业属性的强制性。不过,是出租车司机捡到,还是其他乘客捡到,是主动上交,还是被动上交,是多方奔走还是不闻不问,过程不同在结果上也差异悬殊。就本案来说,的哥在发现其他乘客捡到失物之后,向对方支付了50元钱,并放弃营运多方找寻失主,由此造成了误工损失,索要一定数量的误工费,也自在情理之中。以“职业要求”而否定其索取的正当性,并施以道德压力而让其权利受损,恰是对道德遵循与保护的伤害。 不计回报,不讲成本的道德是最高境界和要求,却也容易成为乌托邦式的虚幻。毕竟,道德的存在与弘扬需要基础性保障,唯有多接地气而非“不食人间烟火”,才有不断传承和传递的基础。捡到失物并主动上交,究竟该不该索取一定的补偿,围绕“有偿失物招领”的讨论已开展多轮,并形成了一个最基本的共识,即此举不会伤害道德初衷,反而会达到以物质拔高精神的效果。 为了找到失主或者上交,捡得一方会付出一定的代价,除了物质层面的交通费、误工费,还有精神层面的激励需求。说句感谢是一个方面,给予有偿失物招领又是另一个方面,两者的结合和融合,能产生更大的激励效果。反之,若是以拾金不昧的最高要求去强制,则会严重打消道德表达的积极性,并最终危及道德释放的活力。当拾物者无以感受到应有的尊严,无以获得奖励式的预期,存于内心的道德认同、敬畏与遵循就会打折。 也正是如此,法律对于拾物者的权利给予了保护,尽管在具体标准上依然模糊,不过在范围上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审议稿则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在法律已悄然跟进的情况下,个体认识和道德意识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实现从单纯化要求和单方面强调,向权利保护与利益兼顾转变,让彼此受益而非顾此失彼。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索要必要的误工被偿也正当合法,理应获得支持。以“不可取”为名的投诉实属“不应当”,除了让当事人倍感委屈与不安,也会让其他人望而却步。道德之树要成长,同样离不开阳光的照射和雨露的滋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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