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相继披露了安徽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均可从上述网站公开获取。不过,类似的情况并非仅在安徽发生。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第二批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可供公众下载的文件公布了学生姓名、完整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等。(11月13日澎湃新闻网) 政府信息公开不可避免出现公民个人信息,因为政府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满足社会的知情权乃至监督权,作为管理对象的公民个体的一些信息包含其中,这便存在泄露的可能。但这又不同于民事侵权性质的隐私泄露,因为这种公开或公示有其特殊性,这就需要一方面要求公民适当让渡部分权利给公共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共部门有所节制,最终在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求得平衡,找到其中的界线。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空白,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23条和第33条第2款都有涉及,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问题,这些规定还显得相当的笼统与模糊,并且赋予了公共部门一定的裁量权,如第14条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这就给公共管理部门随意公开个人隐私留下隐患。 例如,报道提及的一些做法,且不说所涉公开事项是否都有必要公开值得商榷,公开的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许多都超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需要,属于信息过度曝光,如大学生创业补贴的公示,应当仅限于谁享受了补贴,而无需公开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更不是将监管审批所需的个人信息,以花名册的形式,不加节制地全部曝光在官网。类似做法带有普遍性,说明公权相对于私权起码谦抑思维的缺失,也表明了在信息公开上的机械懒政。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不可偏废,并且政府信息公开还应建立在尊重与保护公民信息隐私的基础上,带头守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诉求。注重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除了自上而下加强监督之外,更需要从制度和机制的层面,加快配套建设,找准守牢公开与保护的界线。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配套明细法规,建立公民个人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及信息公开内容的限制清单;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限制权力,防范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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