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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抢购获刑”具有标本意义

2017-11-24 09:09:06 张西流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据近日《人民日报》报道:有一款黄牛抢购软件,被很多人奉为“神器”。不过,“神器”日前迎来了审判。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黑米天猫”软件的制作者、销售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双十一”期间,不少电商平台以极低价格推出让利商品,实际上也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网络黄牛和抢购“神器”在网上横行霸道,导致许多消费者抢购让利商品失败。尤其是黄牛利用抢购“神器”,“秒杀”到让利商品后,又加价转卖,属于不当得利,且已涉嫌违法,当引起监管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如此语境下,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在山西太原宣判,三个黄牛获刑,具有标本意义。

从表面上看,对于黄牛利用抢购“神器”逐利,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条款,似乎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黄牛“秒杀”让利商品后加价转卖,有违交易公平,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网购市场秩序。此外,商家推出让利商品,本身是为促销积攒人气,并为此付出了一定成本。然而,黄牛直接使用专业软件“秒杀”让利商品,使得商家无法达到活动所期待的促销效率,进而打击了商家提供让利商品的积极性,最终受损失的依然是广大消费者。

除此之外,黄牛抢购软件的制作者,钻了法律的漏洞,开发这款抢购软件,给黄牛提供了谋取不合理、不合法利益的渠道,甚至自己可能也参与其中,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内首例黄牛抢购软件制作者被判刑的案件,意义重大。

然而,对于利用抢购软件“秒杀”商品,不能止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然黄牛抢购软件涉嫌违法,就应该依法对其进行专项治理。这就要求国家层面出台对抢购软件的限制性规定,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则应加强对软件的审查,及时关停黄牛抢购平台和相关账户。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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