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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考古之名教唆盗墓犯罪

2017-12-21 11:15:02 刘 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在依法打击盗墓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正视盗墓犯罪对历史文化的戕害,厘清盗墓与考古行为的界限】

近段时间,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出现冠以“考古”之名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其中,有人在荒郊野地打洞刨坑挖出“古物件”,有人现场演示洛阳铲探土并详细介绍使用方法(12月20日《法制日报》)。

近些年,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催生了考古热、鉴宝热等现象,同时与之相关的盗墓文化也甚嚣尘上,以盗墓为主题的小说、影视剧非常火爆。盗墓这种带有禁忌、历险、财富等元素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不可否认,盗墓犯罪在现实当中仍然多发。因此,在依法打击盗墓犯罪的同时,也应该正视盗墓犯罪对历史文化的戕害,厘清盗墓与考古行为的界限。

盗墓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从事盗墓犯罪的群体通常缺乏专业的历史知识,对文物价值大多是从材质、外观来判断,只要是金银财宝、精美器物,就会趋之若鹜、不择手段,而那些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东西则会被肆意破坏。考古与盗墓虽然在行为上有些相近,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考古的目的是发现历史、保护文化。通过考古发现的云梦秦简,如果由缺乏历史知识的盗墓分子首先发现,盗墓分子就可能将其视为废木头。还有墓葬内部的构造、陪葬品的摆放位置等,都是考古工作关注的重点,类似这些非物质性的元素同样弥足珍贵,盗墓者往往无视甚至将其破坏。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所以说,考古发掘工作必须是单位的集体行为,需要履行批准程序,个人私自发掘就是违法行为。网络直播平台上展示的个人考古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对考古行为的相关规定。在真正的考古现场,需要做好基本的安全保卫、施工保障等工作,还要有必要的基础设施,绝对不可能是某个人在光秃秃的荒郊野外打洞刨坑。

网上直播的“考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刑法明确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盗墓者的下场就是锒铛入狱、倾家荡产。稍微熟悉盗墓文化的人都知道洛阳铲,这种盗墓工具具有成本低、准确率高等特点。然而,普通群众并不知道它的使用方法,网上直接演示洛阳铲探土并详细介绍使用方法是对盗墓方法的普及,显然具有教唆犯罪的嫌疑。

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是网络主播通过劝说、利诱、怂恿等方式要求特定的粉丝去盗墓,那么该网络主播就可能是盗掘古墓罪的共犯。即便被教唆的粉丝没有去盗墓,网络主播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刑罚轻重较以上有所区别。

保护文物、传承历史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必须要严厉打击盗墓及教唆盗墓的行为。执法机关应该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按图索骥、查明真相、依法打击。同时,新闻媒体、文保部门要加大对盗墓犯罪破坏历史文化的宣传,让群众感受到文物被破坏的痛以及考古工作的巨大价值,以此构筑全民守护文物的精神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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