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杭州中院通报称,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开始后,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中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杭州中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辩护人坚持要求异地管辖,经法庭多次释明仍不愿继续庭审程序,并于开庭26分钟后自行退出法庭。法院表示,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相关报道见A10版) 公众关注度很高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却在庭审不久出现如此“意外”,显然又将引起人们热议。笔者认为,当地法院在辩护律师自行退庭后,选择休庭,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是充分尊重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所谓辩护权,主要指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说话”的权利。即便在普通人眼中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方即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是互相对立的双方。公诉方的职责是将被告人送上法庭并提供其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会极力为被告人开脱,发表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为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做了专门规定。其中,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主要在于,此类案件要么是被告人自行辩护能力不足,要么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性命等最根本利益,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 实践中,即便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辩护,或者辩护律师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退庭,导致被告人实际上没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也不应径行开庭,而应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辩护律师。这也是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中,辩护人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后,法院宣布休庭的主要原因。 当然,现实中,不排除有被告人或辩护人故意借此“耍无赖”或“耍聪明”,不断地以拒绝辩护律师或退庭为由拖延审理。对此,司法机关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任由其牵着鼻子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辩护。对于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的特殊案件,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即第一次庭审时,在辩护权方面,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或辩护人一定缓和时间,允许其“合理拖延”或有其他对策。 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多次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者,或以退出法庭导致被告人丧失辩护权者,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简而言之,尊重被告人辩护权,确保其在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时获得应有的、适当的辩护,是充分查明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必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制度对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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