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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国语”

2017-12-26 13:58:40 李旭练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作者: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李旭练

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容易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说成“国语”。事实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普及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国语”则是民国时期和现台湾地区对现代汉语标准语的称呼,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语言、多文种是基本国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语言是一个民族重要而显著的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宪法》的这一规定,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我国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地位。

事实上,我国包括普通话、汉语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在内的所有语言都是国家宝贵的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和战略资源,都值得我们珍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决议,就是马克思主义语言平等观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从《宪法》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有“普通话”“规范汉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都没有“国语”。有人可能会认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地方通用语言文字,因此,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政治地位要高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其实,这是由于混淆了语言的使用功能和政治地位这两个概念,从而得出的错误判断。

从语言使用功能的角度看,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广度深度超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全国人民通用的语言文字,甚至是全世界华人通用的语言文字,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只是局部区域通用的语言文字,影响力和通行范围都相对狭小。 从语言政治地位的角度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样,完全平等。因此,《宪法》中不仅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而且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两条根本性的原则规定,是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指针,体现了我国语言文字主体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可见,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权利,而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是义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还有几条特殊的规定,一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为民族地区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变通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在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还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以及各地立法机构制定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变通执行,不能搞“一刀切”。

语言是一个民族的象征,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文字有着特殊的感情,往往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民族的尊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学习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交到公民的手里,让他们自由选择学习使用或者不学习使用何种语言文字。(李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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