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学教师缪某在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期间受到质疑,该教师曾于2015年在医院与医生发生肢体冲突,将医生打至骨折尿失禁;2016年10月,想申报落户,却遭网友举报,最终“因个人原因,自愿撤销”落户申请;近日,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又被网友揪出,并对其师德提出非议。面对质疑,闵行区教育局12日作出回应,认为该教师不存在师德问题。
网友质疑“医闹”女教师合情合理
维扬书生
作为从教30多年的老教师,笔者以为网友的质疑合情合理,因为其行为已突破了师德底线。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最凝练的概括,只有拥有渊博的知识、善于启发学生思考、善于引导学生发现做人的道理的人,才有资格被称之为教师。教师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以及宽厚仁慈的爱生之心,其次要有渊博的学识和学习方法,育人先育己,自身正才能把学生培养成正直的人,所以师德和医德一样,其标准远高于一般社会道德,社会公众对教师师德高看一眼道理就在这里。
2015年9月26日,上海文来中学女教师缪某与上海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的一位医生因取化验报告一事引发冲突,缪某将对方打成骨折和尿失禁,下手之狠令人发指。这些事情如果发生在普通群众身上,充其量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赔钱、道歉了事,可是无论是殴打医生的缪某,其身份是在职教师,她的师德失范行为经媒体曝光后瞬间成了轰动全国的公共舆论事件。因为她的任性之举早就突破了师德的底线和做人的底线,拉低了社会对教师群体的评价。
质疑殴打医生的女教师评高级,是因为其条件不符合评审要求。
报道中提到,闵行区教育局12日作出回应,认为该教师不存在师德问题,因为学校和教育局未接到家长和学生对其有违师德规范等方面的投诉,其未涉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问题。
这个说法显然不能服众。按照《2016-2017年上海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评定条件》规定,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放在第一条的硬性条件是师德要求:“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第二条才是学历和资历要求。对照第一条师德标准,笔者以为,两年前在医院殴打医生的缪某闹那么大动静,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闵行区教育局领导不知道?这一师德失范行为比起家长或学生的举报,影响不知道恶劣多少倍,毫无疑问,缪某在“为人师表”上显然不合格。再对照第二条标准,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五年是前提条件,而缪某打人事件发生在2015年,还在其一级教师岗位任职期内。
质疑殴打医生的女教师评高级,是因为闵行区教育局在职称评审时有护犊之嫌。
如果发生在校外的师德失范行为不作为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的师德考核内容,那么,好多被查处的贪官会表示不服,因为他们犯事的地点也不在机关办公室,而在自己家里或宾馆酒店,按照闵行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逻辑推论,官员不在其工作单位收钱只能算正常人情往来,不好定性为贪污受贿。
质疑殴打医生的女教师评高级,并不是就要一棍子将缪某打死,但其在五年任职时间内犯的事,不能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就翻篇不算,也不能因为发生在校外就忽略不计,像缪某这样存在众所周知的师德瑕疵的人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都能顺利过关,不但无法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也等于在被打医生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对女教师不该穷追猛打
这名教师当初对医生发生肢体冲突,的确有违其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教师职业形象。而且,其当时已经与被打医生达成和解,并且公开道歉,此后,又“因个人原因,自愿撤销”在上海的落户申请,可谓承担了并不轻的后果。如今,其又因参与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备受质疑。因而,有必要对如何“惩戒”此类犯错者加以探讨,尤其是,不宜对其穷追猛打,一棍子打死,而应在其改过自新予以公平对待。
该名教师暴力伤医事件,在当时备受关注,并引起了“公愤”。虽然说,其暴力伤医与教师职业和教师身份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无疑应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即其应以超出正常人的标准要求自己,至少不该发挥负面示范。这也是一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践踏规则、赖账失信等行为发生在教师、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中时,会引起普遍关注和一致谴责的主要原因。那么在这些职业承载着较高的公众期许的背景下,在岗位、职称、奖励等评审中,就应考虑这些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违社会公德、违法乱纪者“一票否决”,避免出现“业务上的巨人却是道德上的矮子”现象。
但在现代社会,对任何一个犯错者的惩戒都应遵循“罚过相当”原则,不能无原则地“翻旧账”,揪住某个犯错者的错误不放,否则有违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初衷。即便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在就业方面不受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区别对待。譬如,根据相关法律,有犯罪前科者,除不得从事公务员、律师、教师等特定职业外,在从事其他职业上享有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政府和社会还应承担帮扶其走上正常生活的责任。此外,对于公众常见的赖账不还行为,相关“黑名单”也只保存5年,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予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从业限制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5年。反观“医闹”教师事件,其并没有利用教师身份,也没有利用教师的影响力实施“医闹”行为。因此,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不宜一味盯住犯错者的“污点”不放,漠视其职业方面的能力和贡献,而应让其享受相对公平的对待。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除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从业限制外,有必要对其他犯错行为设置合理的考验期或冷却期。当犯错者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处罚之后,再经过2到3年或适当期限,就应消除这些“不光彩”记录,让其享有一个正常从业者的应有权利。这才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待犯错者乃至“前科者”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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