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诺”不是审查疏漏的免责单
2018-01-18 15:05: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笔试面试均第一而落选的李自阳认为,既然能通过资格审查报名考试,就说明自己符合条件。“公选”单位的组干处长潘景辉接受采访时说:“这次公选报名人数超过2500人,工作量非常大,前期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只是要求报考人员在网上承诺,对自己的材料负责。但资格审查是贯穿始终的,包括最后的考察阶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淘汰。”(1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 笔者觉得,这起录用争议不只是“自由裁量权”问题,公选单位已经答复录用结果不可更改,证明应考者的整个努力泡了汤。落差之大,让一般人难以接受。按公选单位的说法,报考人员作出了承诺,就得对自己的材料负责,言之外之意,就是要对自己落选负责,这又是不公平的。因为“个人承诺”不是组织审查疏漏的免责单。 第一,报名人数多,工作量大,不是资格审查不严格的正当理由。人数再多也要依规按条件审查;第二,进入面试,一般也有一次资格复审,如果此时发现并终止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个人与公选单位都不至于走入更加被动的地步;第三,资格审查贯穿始终,不符合条件者随时都可淘汰,不等于一定要等到最后关口,才发现基本资格不符合是理所当然的。 考生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责,一般而论是对自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公选公告的要求,或者说是否符合公选单位的解释,虽然考生也有自己的判断,但如何定性,那是公选单位的事,与考生的个人承诺无关。 考生报名参加“公选”,不是进入“无人超市”,全凭考生自觉。招考承办人员从一开始就应该认真受理,严格审查。公选单位对资格条件的复审和最终审定,一般着重于提供证件与档案材料和客观情况的一致性,还有少数考生承诺面试前或者录用前才能上缴证件材料是不是能按时兑现,是不是符合资格条件。对初审疏漏的拾遗补缺只能算意外。 考生裁倒在录取门口并不是个别现象,这与报名时的“宽进”不无关系。除了少数条件不过硬的考生央求“先让考了再说”之外,还普遍存在着在报名阶段把“初审”当“粗审”的误区。有的认为,还不知道你过不过得了笔试关呢。不妨先当个好人。往往这种侥幸,就会为后来的录用纠纷埋下隐患。 公选单位虽然坦承初审不严格,但似乎并没当回事,这种态度是公众和考生不好接受的。同时,对“工作经历”与“岗位经历”,对同一代码的职位录用一对夫妻的解释,的确有太大的灵活度,缺乏可信度,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势在必行。 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有选择的使用,也不能择时而用,必须在报名初审时使用到位,一事同仁。否则就有不公平的嫌疑,就是对考生的不负责任。由此造成考生个人利益的牺牲,这至少是初审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招考单位和责任人要承担责任,不能因“个人承诺”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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