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违法行为人之所以热衷于冒名参加诉讼,虽然直接的诱因在于利益的驱使,但关键的症结还在于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惩处还显得“心太软”。】 一起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然而过了一段时间,被告突然提起再审,并称自己根本没有参加诉讼。近日,北京密云法院重审此案后发现,真正的被告确实没有参加诉讼,该案之前的“被告”系另一家公司冒名。密云法院最终决定对冒名参加诉讼、严重干扰审判秩序的当事人罚款60万元(3月1日《北京青年报》)。 诉讼是辨明是非曲直、分清诉讼参与者各自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其严肃的基本属性丝毫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密云法院重审的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在原审案件中,为一己私利动起歪念,冒用被告设备公司名义参加诉讼,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干扰了审判秩序,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被法院依法处以60万元罚款,纯属咎由自取,可谓作茧自缚。 不可否认,依法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使这种权利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以真实的身份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一旦违反,法院即可依法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不难看出,假冒他人名义、以虚构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惩罚。因此,对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坚持零容忍,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又是维护审判秩序的必然要求。密云法院对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假冒被告参加诉讼的不法行为开出大额罚单,在坚持依法对冒名诉讼行为零容忍司法价值取向的同时,还彰显了以儆效尤的强烈警示意义,显然值得那些为私利而动歪念、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引以为戒。 冒名参加诉讼是对审判秩序和法庭规则的破坏,更是对法治精神和法治权威的伤害。现实中,不少违法行为人之所以热衷于冒名参加诉讼,虽然直接的诱因在于利益的驱使,但关键的症结还在于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惩处还显得“心太软”。也就是说,法律对冒名参加诉讼的惩处,还没有让违法行为人付出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综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冒名参加诉讼、破坏法庭规则、干扰审判秩序这类不法行为的惩处,只是作出了“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规定,最高处罚仅为拘留,显然难以对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形成高压威慑。同时,由于法律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亦没有对惩处的措施予以细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惩处冒名参加诉讼的不法行为时,也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等较轻的处罚,致使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可能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付出的代价,无形中助长了其有恃无恐的心态。 有鉴于此,要彻底遏止冒名参加诉讼的不法行为,在依法坚持零容忍的同时,还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惩罚的具体措施,大幅提高惩罚力度,让热衷于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付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沉重违法代价。如此,面对得不偿失的高压威慑,企图通过冒名参加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才不敢越雷池半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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