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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卖酒”虚假宣传不能只罚厂家

2018-12-24 11:53:18 何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12月22日,仁怀市委宣传部通报称:经相关调查确认,网上“陈静替父代言卖酒”广告,系虚假宣传,主角“陈静”及“父亲”毫无关系,也不从事酒行业。国内多个别知名网络平台为其发布虚假广告,有的收费甚至不足千元。据了解,涉事厂家醉臣酒业目前已履行处罚决定。(12月23日《贵阳晚报》)

“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两人之间并非真实的父女关系,两人之间其实毫无关系,却在广告中打着“替父代言卖酒”的旗号卖酒。这其实是利用乃至滥用人们的同情心,以“大学生美女替父代言卖酒”为噱头,吸引广大网友的关注,欺骗消费者,进而推销所谓的自家酿制的美酒。从法律角度说,很显然,“美女大学生替父代言卖酒”宣传是名副其实的套路营销,属于违法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规定,广告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

酒厂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理所应当受到处罚。但是,“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误导、欺骗消费者,涉嫌违法的不是只有酒厂,还包括“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中的主角“陈静”及“父亲”,以及发布“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他们都是虚假广告、套路营销的“帮凶”,也都是套路营销利益链上的一环。对“替父代言卖酒”虚假广告案,市场监管部门还必须依法惩罚广告中的“主角”扮演者以及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让他们为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付出应有的代价。

因为《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代言人有“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虚假广告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不少互联网平台两次三番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究其根源,还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现有的处罚比较轻,对发布、传播虚假广告的互联网平台不痛不痒,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要净化互联网空间的虚假广告,必须提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对互联网平台收钱发布很明显的虚假广告行为,不能总是给予经济处罚,有必要给予顶格处罚,暂停互联网平台广告发布业务,甚至吊销互联网平台的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彻底断了互联网平台的发布广告利润来源,逼其倒闭、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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