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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悔权”可以是双赢

2019-01-16 10:14:22 杨玉龙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据1月1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1月11日,广东东莞市住建局联合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据悉,东莞因此成为国内正式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购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有的甚至意味着要付出一辈子的积蓄,在一些大城市,即便首付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虽然大多数购房者都是权衡再三,但也不排除有些人会冲动购房。万一考虑不周、买得不舒心,入住后的幸福指数就可能受影响。

上述《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规定,“乙方(认购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出售人)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若存在甲方退还定金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如此,等于给了购房者后悔权。

在诸多商品均已实现“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当下,购房也能“无理由退定”,是有现实需要的。而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无理由退定并非就是亏本买卖,因为,一则,对自愿使用该认购书范本并加入“东莞市房地产企业诚信联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东莞市住建、工商等多部门将实行“扶优”政策及联合激励措施;二则,有助于借此树立企业重视购房者意愿和权利的口碑,或许还能起到广告作用。

当然,要让购房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真正惠及购房者,还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配合和落实。毕竟这种措施难免会触及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若一些企业想要变通或者玩猫腻,也并非没有办法。所以,一方面,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房企参与、落实的积极性。

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虽然期限不长,但对提升购房者满意系数、把握购房机会来说有不少积极意义。当然,大多数人也不会因为有了后悔权与后悔期,便失去理性,来回“拉抽屉”,折腾售楼处。作为一种先行先试,地方上还是要对这一制度的推行有更多细节和具体操作层面的考虑,尽可能避免纠纷和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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