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教育惩戒权不能泛泛而谈,一边是概念化的惩戒教育,一边是笼统的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老师处于两难之中不知如何处理的现状,宜尽早终结。】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给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在现实中,对于教育惩戒权如何具体操作实施、尺度如何把握,这些具体环节仍存在模糊和争议之处。在很多师生冲突中,教师认为那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是体罚。在此语境下,惩戒教育往往会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 因此,我认同周洪宇代表说的“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将惩戒教育学生归于公共事务,也确有必要。 而将教育惩戒权归于公权,就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调查处理程序、监督机制。 首先,要对惩戒教育进行明确的制度规定。明确学生的哪些不良或违规行为,可以受到怎样的惩戒。其次要根据规定,调查学生的不良行为、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生进行惩戒。再次,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家长监督。 具体而言,对于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违反校规行为,应由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惩戒,而不是直接由发现违规行为的教师、班主任进行惩戒。由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理,也就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规则教育。这就如抓到小偷之后,不能殴打小偷,对小偷施以“私刑”,而必须交给警方进行处理。 去年,教育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提到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就是把对学生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纳入法制轨道。 这里面,还应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性质加以区分:若是涉及违法,那就可由学校直接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依法处理;在警方处理之后,再由学校按校规进行处罚……总之,就是教育的归教育、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 若是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违反秩序行为,则应赋予教师直接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任由学生破坏教学秩序。至于具体惩戒教育方式,也需要明确细化:如在课堂上高声喧哗,出现第一次,教师可以口头警告;出现第二次,教师可以叫学生站起来;出现第三次,教师则可以将学生请出课堂。在制定课堂惩戒教育规则时,不妨公开征集家长、学生等多方意见,得到其认可。 总之,落实教育惩戒权不能泛泛而谈。一边是概念化的惩戒教育,一边是笼统的不能体罚、变相体罚,老师处于两难之中不知如何处理的现状,也宜尽早终结。鉴于此,在“两会”代表委员呼吁之外,也需要相关部门立足我国教育实际,推进相关方案的建立、细化和实施,在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需求中达成共识。 □熊丙奇(教育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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