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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隔空”猥亵,平台监管不能尸位素餐

2020-03-30 16:44:26 作者:孔德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前不久,韩国N号房间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打着童星招募的幌子,要求受害女童发送多个裸露和淫秽表演的视频,实现“隔空”猥亵。两个月内,17名女童陆续中招。(3月30日 《中国青年报》)

未成年人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生活中“无网而不在”。不良信息、网络沉迷、网络欺凌、信息泄露等,随时都可能围猎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的他们。有些家长认为孩子只要在家就不会出事,放松了防范,导致危险屡屡逼近。此类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监管漏洞,折射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仍任重道远。

在中国,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已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到达1.69亿,占该群体的90.1%,其中逾三成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成为威胁青少年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新时代女童及家庭网络素养调研报告》则提供了一组更加触目惊心的数据——女童遇到过色情信息骚扰的占比达29.3%。

被“隔空”猥亵是当下未成年人遭受网络风险的一种缩影,网络防性侵当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新的成长点。从行政立法来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问题,早已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2016年10月,国新办拟制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且对违规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或者网络欺凌等,均有明确的处罚措辞,无论是对网民还是对平台都将形成约束。

但就目前而言,条例尚未最终出台,在屏蔽威胁未成年人安全的不良信息上,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互联网平台未必有太大的动力,监管责任缺位近乎常态。这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应强化对网络运营商之制约、完善行业问责办法,倒逼后者积极履责,建立涵盖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日常净化,构筑未成年人用网安全的底层堤坝。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技术层面上的精进完善,沦为应付监管和舆论的“挤牙膏”。为防止平台虚应其事、落实不力,缩短监管上线的时间窗口,引入“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机制正当其时,可以推而行之。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纠纷,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则推定医疗有过错。那么是否可以借鉴为:只要有因上网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恶性事件发生,无需家长举证未成年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只要能证明企业保护系统存在明显漏洞,落实保护措施不力,事后未尽到及时报告和处置义务,即可直接推定企业有过错,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确是相当宏大的议题,牵涉面甚广,但不能因此失去警觉。除了加大对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平台严加履责外,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保护职责也需进一步界定厘清。

从报道悉知,很多受害女童对所谓的“自信训练”“毅力训练”深信不疑,在得知对方是骗子后,表示很惊讶。这些被害人大都处于青春期,这一群体比较特殊,虽自认为成熟,但实际上仍缺乏足够的分辨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鉴于此,政府多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定期开展法治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加大对儿童防性侵的普法宣讲,并构建相应的侵害后救济机制。作为监护人和第一任老师,家长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道防线”,应早发现、早举报,将危害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尽早对其进行科学的儿童性教育,帮助其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引导其正确使用社交软件,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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