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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浪费承诺金”要保障好消费者利益

2020-08-14 10:12:33 作者:丁家发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说起餐饮浪费,很多消费者第一时间就会想起吃自助餐。8月12日傍晚,记者来到宁波市鄞州区宝龙广场一家海鲜自助餐厅。“在这里吃自助餐,除了要先支付正常费用外,每人还要加10元的承诺金。”前台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向顾客说明他们的用餐“政策”。在该店门口的醒目位置上,有一块温馨提示牌,上面写着:“进店消费顾客需额外支付‘10元承诺金’,餐桌剩余食物少于150克退还承诺金,反之不予退还。”(8月13日《宁波晚报》)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餐饮浪费行为,消耗了大量的粮食资源,也是一种不文明用餐现象。在宁波各大自助餐厅,杜绝浪费、厉行节约已经蔚然成风。这家海鲜自助餐厅推出“不浪费承诺金”举措,对杜绝“舌尖上浪费”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大胆地去尝试。但此举还应小心违法,否则,容易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而造成“副作用”,反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吃自助餐的规则,一般要求按需取食,不能打包带走。然而,一些顾客为能把餐费给“吃回来”,就准备敞开肚子吃,于是各种各样食物取了一大推,但肚子的容量毕竟有限,结果取来的食物剩余很多,不仅增加了店家的经济成本,也浪费了不少粮食。店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舌尖上的浪费”现象,尽管店家大力提倡和提醒顾客节约粮食,但由于没有约束性措施,面对少数顾客肆意浪费的不文明用餐行为,店家也常常束手无策。

宁波这家海鲜自助餐厅推出“不浪费承诺金”措施,顾客就餐除要先支付正常费用外,每人还要加10元的“不浪费承诺金”。剩余食物少于150克退还承诺金,反之不予退还。这样的约束性措施,无形之中是对就餐顾客的提醒和约束,顾客想要拿回“不浪费承诺金”,就会在用餐过程中注意进行适量的取食,从而杜绝餐饮浪费的不文明用餐现象。据了解,绝大多数顾客都对该餐厅这一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该餐厅自去年开业以来,真正因餐桌剩余食物较多而无法退还承诺金的,只有寥寥几人。绝大多数顾客,都很自觉地做到了“光盘”。

可见,“不浪费承诺金”之举,确实能有效杜绝“舌尖上浪费”现象,在大多数顾客的理解和支持下,可以大胆地进行尝试。但是,店家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罚没等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对顾客的“不浪费承诺金”予以没收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不浪费承诺金”是店家单方面的惩罚性规定,这对消费者一方来说,具有不公平性,显然属于“霸王条款”,加上店家无执法权,一旦顾客对“不浪费承诺金”不认可,就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如果顾客对店家没收“不浪费承诺金”不满和有异议,诉诸法律店家则是败诉无疑。因此,没收“不浪费承诺金”的不合法性,店家必须要考虑到,以避免带来一些负面社会效应。

笔者认为,自助餐厅推行“不浪费承诺金”举措,也可以做到不违法。其一,采取变通的做法,对餐桌剩余食物超过一定的数量,“不浪费承诺金”由店家暂时保留,并给顾客开具同等价值凭据,只要顾客下一次进店用餐,没有餐饮浪费就可以用凭据抵扣餐费,或退还“不浪费承诺金”,这样,店家既规避了违法,又节约了经济成本,而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其二,不妨变“罚”为“奖”,对不浪费文明就餐的顾客,给予“不浪费奖励金”,或通过发放奖励红包、赠送免费餐券等方式来鼓励节约粮食,顾客得到一定的实惠,其文明用餐的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前提下倡导文明用餐,才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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