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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合作模式浅谈

2020-11-11 08:56:14 作者:裴俊巍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年,农业农村部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要求“引导社会资本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注重合作共赢”。资本下乡,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动力。

资本下乡过程中,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模式不同,利益联结机制便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因此,如何构建稳定高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当前乡村振兴中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目前来看,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公司+基地”,属于无合作。公司流转土地作为生产基地,雇工生产,由公司负责销售。公司与农户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农户成为农工,赚取劳动工资,温饱有余,但富裕不足。公司在获得全部剩余利润的同时,也需承担所有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高昂的雇工成本和监管成本通常使得公司的生产成本极高;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造成公司血本无归。

“公司+农户”,属于松散型合作。公司农户之间签订合作契约,农户负责生产,公司负责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保底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公司规避了生产风险和监管成本。但由于契约缺乏约束力,农户违约率高,公司可能被敲竹杠。并且,公司容易一走了之,留下农户承受损失。

“公司+基地+农户”,属于半松散型合作。公司流转土地作为生产基地,将土地分成大块反包给农业大户种植,农户必须遵守公司的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最终产品全部由公司保底回收。对于公司而言,可以免去雇工成本和监管成本,且能控制产品质量。对于农户而言,既可发挥精耕细作之效,又能减少市场风险。

“公司+合作社+农户”,属于紧密型合作。在这种模式下,先组织分散农户成立合作社,形成农户利益共同体,再同公司合作。合作社负责生产,公司负责销售。合作社具备同公司的谈判实力,能够有效保护小农,争取更多剩余利润。公司也可以通过合作社,省去同农户打交道的成本,专攻产业链后端。

上述四种模式中,第四种最为理想,但最难操作。资本下乡,难以主动让利,往往自己成立公司与合作社,“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农户依然处于不利地位。综合比较,第三种合作模式可行性最高,并且可以在这种模式下探索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具体方式,更好地激发农户生产积极性,更多地分享加工销售收益,更紧密地形成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在推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本地实际情况,探索更适合发展需要的合作模式,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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