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维权经历成为求职障碍
2021-05-18 11:00: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5月17日 《工人日报》) 把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挡在入职门槛之外,广西一家企业的招聘公告,引起广泛质疑。提起劳动仲裁,本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的法律权利,岂能在用人单位在招聘求职者时,成为其拒绝招录的隐形障碍呢? 面对外界的广泛质疑,广西这家用人单位将招聘公告中的这一明文条款迅速删除,但是,删除“禁令”,并未能平息公众对之引发的众怒。公众不禁担忧,明文规定删除之后,该企业是否仍然是坚守隐形障碍壁垒坚固,仍然对有过维权经历者关闭入职的大门呢?这一点值得外界的进一步关注和有效监管。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权利都应该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另一方权益。用人单位设置求职禁令,从客观和长远来看,对这一家企业显然是不利的。将严惩影响这家企业的声誉和市场认可度。如果入职这家企业,就等于劳动者无形中自愿放弃依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和机会,这是任何一位有法律意识的劳动者所不能认同的。 广西这家企业如此明火执仗,也确实揭露了当下一些用人单位录用求职者的潜规则。一些企业在录用求职者时,对有过维权劳动仲裁的,都默认直接将这类求职者直接过滤掉。广西这家企业,只不过把这一潜规则挑明摆在招聘桌前罢了。如果任由这样歧视相关劳动者的恶劣行为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得不到有效保障,破窗效应后果将极为严重。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依法不对外公开的,如果劳动者的仲裁情况,被相关用人单位获得,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如果一些企业或中介,将这类信息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则会进一步侵害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用人单位以维权仲裁为由拒录用相关劳动者,既可能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还侵害劳动者依法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自然会对这类缺乏法律意识的企业用脚投票。 当前,就业市场存在着招工能、用人难、求职难等多重状况,维护畅通有序合法的用人招聘市场秩序,是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在内的各方,应该依法进行维护和治理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暗箱操作。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捍卫公平正当有序的用工市场秩序,各方重任在肩。(张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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