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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即所得”有助于规避“样板间骗局”

2021-07-13 10:38:09 作者:何勇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针对购房“货不对板”等现象,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设置交付样板间方面,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7月12日 《新华每日电讯》)

北京这一要求的总原则是“所见即所得”,也就是说,在推行装修房的大背景下,购房人在样板间的“所见”,应是他们在收房时的“所得”。这是为了保障购房人免遭“样板间欺骗”。

许多参观过样板间的购房人,在收房后会遭遇“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差异——看样板间时房间很大,收房时却发现连一张大床都放不下;看样板间时开了窗户,收房时却发现根本不能开窗户;看样板间时装修得奢华亮丽,收房时却发现装修实在太垃圾……

出现让购房人觉得“货不对版”“严重减配”的情况,原因正在于开发商有意制造“样板间迷惑”“样板间骗局”。手段则包括以高昂造价过度装饰样板间,刻意缩小家具尺寸,把窗户和阳台外面设成假景,以及把能拆的墙全拆掉,阳台平窗变落地窗,等等。总之,为给客户创造良好印象,样板间总有高明的“伪装”策略。这是一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这类购房纠纷并不少见。

北京此番要求,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这三个“一致”可最大限度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北京要求商品房样板间应“所见即所得”,是对相关规定的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在纷纷推进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的时代,样板间与实交房是否一致,早就不该成为问题。各地都应以三个“一致”,消除“卖家秀”和“买家秀”之间的差别。

据律师介绍,当实交房和样板间不一致时,开发商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需要承担证明样板间和实交房不一致的举证责任,所以去参观样板间时,应事先收集好证据,以免举证困难。所以,北京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也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必要举措。(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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