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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投放广告”应由业主说了算

2021-10-12 10:40:33 作者:吴睿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小区是居民的家,但大量商业广告涌入,给居民造成了不少困扰。不久前,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湖北城天街小区的网友赵先生反映:“我居住的小区内投放了大量广告,一部电梯就有四个固定位广告和一个音视频广告。一层大厅、楼梯间、地下室甚至是小区门口的栅栏,都投放了广告。这些广告在狭小的空间内循环播放,令人不胜其扰。”(10月11日 《人民日报》)

客观地讲,物业管理方通过小区电梯里、公告栏上、小区过道、公共通行的墙壁等公共区域,招揽商业广告,既可以为物业公司增加额外收入,充实小区管理经费,让小区居民少缴些物业费,同时,利用小区闲置的公共区域“广而告之”,来满足小区居民的消费需求,是一件多赢之举。

然而,近年来,随着小区广告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已成为很多小区居民的“心病”。譬如,有些广告内容不健康,俗不可耐;又如,有的小区投放了不少网络贷款、医疗美容、电子游戏等广告,存在诱导未成年人的嫌疑,有些甚至还可能是虚假广告;此外,小区有声广告音量大、带灯光的广告牌亮度强,类似扰民广告,让小区群众苦不堪言。

至于在小区过道、走廊、电梯、建筑物外墙等部分投放广告,到底谁说了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七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全体业主对小区投放广告的设置、管理,有决定权。只不过,这些合法权益,不是通过单个业主来行使,而是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或者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当业主感到自己受到电梯广告的骚扰,或者是遇到虚假广告,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向物业管理方、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也可以向当地的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公共空间,带有显著的私权属性,由无数的“私”构成的“公”。既然姓“公”,则意味着,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业主不同意,如果不经过严格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人投放广告,都是有悖现行法律的侵权行为。总而言之,小区投放广告,应由业主说了算。

当然,要想真正规范小区投放广告,有赖于业主增强主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业主委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更需要职能部门严格监管,对触犯法律的,进行严厉惩治,决不手软,从源头上堵死小区投放广告乱象。(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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