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 正文

规定“签收即认可”无效,还消费者正当权益

2022-03-21 10:09:36 作者:韩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3月20日 澎湃新闻)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已逐渐变成人们的“刚需”,人们也越来越接受这种方式购物。现在,打开手机,几乎每款App都嫁接着电商模式,都想利用“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获得利益。诚然,我国电商模式发展已经趋于成熟,但由于与商品实物相隔一道“网”,消费者只能远观,而不可近距离进一步鉴别商品质量,无疑给了别有心思的商家玩“文字游戏”的机会,一旦线下点击签收,商家就能“脱身”,出现责权问题,也毫无责权关系。

“签收即认可”,这一电商“潜规则”,是商家利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货品签收或许并不意味着开箱验货,兴许商品只是到达了消费者指定的自提柜或驿站,快递默认签收也只是快递公司完成流程化工作的一部分,而商家却单方面赋予“签收”更多含义,建立了起一道利己的防线。这样一来,消费者购物风险被无限放大,商家也将过多本应属于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强加于消费者。说实话,做生意讲求诚信,不是一次性买卖,拿着“签收即认可”的挡箭牌行事,无疑挡住了消费者的来路。

《规则》开宗明义,彻底深掘“潜规则”生存土壤,直戳商家经营痛点。需要明确的是,第五类的兜底条款有足够威慑力,有助于打击网络消费中各类滥用格式条款、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线上消费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将签收商品与质量合格画等号,显然违反法律法规在先,已触碰“红线”,最高法规定的出台,无疑再次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司法支持。

实际上,《规定》的出台,是对电商经营者自身行为和责任的加强和监督。从解决退货难、乱承诺、承诺不落实问题到规范网络促销行为,从斩断刷单、刷评、刷流量等“黑灰产”链条到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无不关系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只有顺应行业发展,研判行业漏洞,出台可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数字经济才能焕发出持续的生机与活力。相关部门要起而行之,依据《规定》查处一批、惩治一批,将消费者利益摆在首位,用法治的力量,彻底掰平向商家倾斜的天平。

一言以蔽之,关于治理互联网电商乱象的法网,要织的更密一些。需告诫商家,签收并不会影响商品质量,帮助消费者解决好购买、售后问题,是电商行业持续发展的“金钥匙”之一,消费者选择退货,正是给商家改进商品,继续回归消费者内心的机会。(韩欣)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