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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不能让用人单位“任意打扮”

2024-07-22 10:56:56 作者:唐伟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恭喜您通过我司面试,请您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报到。”北京青年周斌(化名)被公司辞退,几经周折后,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周斌有些犯难,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前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他出具离职证明。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曾宣判多起此类案件。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作为一项法定权益性文书,离职证明主要起到证明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正处于待业阶段,既可以凭此享受失业保险补助,又可以作为再就业的佐证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后,离职证明就成为入职的前置条件,若没有离职证明作为依据,劳动者有与新岗位失之交臂的风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并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将其作为有利于自身的一种工具,在出具时要么拖着不办,要么附加条件逼劳动者就范为自身谋取利益。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并让劳动者在上面签字,实际上扣发绩效工资4000元。更多的用人单位则在离职证明上随意设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以此为要挟让他们放弃部分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离职证明中有4项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一项仅载明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终结的基本信息的证明,离职证明被用人单位“任意打扮”,随意增设条款和附加条件,成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和用工评价权的工具,给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隐患,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争议。

离职证明只是一纸证明性文书,用人单位如此随意和任性发挥显然违反了法定原则,也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劳资秩序和用工环境。用人单位以离职证明为要挟让劳动者放弃权利,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针对此乱象,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既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纠纷并保护自身利益。

用人单位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出具离职证明时随意增设附加条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会面临其极大的法律风险与后果,同时也会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影响劳资信任,降低自身的社会声誉,最终只会得不偿失。因而,应当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出具规范性离职证明,妥善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人力资源与劳动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既要通过严格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让离职证明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劳动者提供的线索快查快办,让用人单位为违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法院等司法部门也要建立快捷的权利救济通道,通过司法手段和途径参与治理,保护劳动者权利,让违法者接受教训,如此多管齐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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